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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爆破采购16吨硝酸铵 男子买卖爆炸物获刑6年
发布日期:2013-08-13    作者:孙新律师
为了节省采石场成本,男子买来16吨硝酸铵用于爆破,但也因触犯刑法而换来6年的有期徒刑。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上诉人武九华有期徒刑六年。
  2011年5月,武九华承包了全南县城厢镇某采石场的采石爆破工程,为减少炸药成本,便从他人手中购买硝酸铵“复合肥”,从全南县某木材加工厂购锯末,并将两者按一定比例混合。在合法审批的炸药装填前一个晚上,武九华将硝酸铵和锯末混合物,先行填入凿开的爆破孔10多米,从而能够与次日填装的合法审批的炸药一起起爆,达到节省爆破成本的目的。2011年5月24日、7月2日,被告人武九华两次以4000元每吨的价格,购买到硝酸铵“复合肥”16吨。至2011年12月,使用了14吨多硝酸铵“复合肥”,因害怕被发现,便将剩余的硝酸铵“复合肥”倒在工棚前的水沟中用雨水冲走。所购硝酸铵“复合肥”经江西省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定,结论为:1、经理化定性分析含有:阳离子NH4+,阴离子NO3-,定量分析其硝酸铵含量为99.3%.2、硝酸铵是民用炸药的主要原料,属于国家管制物品,木粉也是制造民用炸药的原材料之一。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武九华明知硝酸铵是国家严控严管的民用爆炸物品仍非法购买,其行为构成了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告人武九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达十六吨,情节严重,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武九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同时考虑武九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确是因生产所需,其目的是为了节省成本,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故对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武九华有期徒刑十年。
  武九华上诉提出,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
  赣州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武九华非法买卖爆炸物,数量达16吨,但鉴于武九华非法买卖爆炸物确是因生产所需,其目的是为了节省成本,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且武九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该院遂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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