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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重对待离婚协议书的签订
发布日期:2013-08-12    作者:杨振中律师


案例分析 原告张芳(女)起诉称:2009年3月,她与刘伟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约定夫妻共有位于昌平区的一套楼房归王辉所有,刘伟按照2007年购房价格折算后给付张芳补偿款11万元。离婚后,张芳得知,离婚时上述房屋的市场价格远超过购买时的价格。张芳认为,她与刘伟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明显不公平,刘伟存在欺诈、胁迫行为,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此项约定,同时要求刘伟按离婚时的市场价格再给付楼房补偿款21万元。

  我所杨律师作为被告刘伟的委托代理人,在庭上表示,刘伟没有欺诈前妻,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补偿款低于市场价是双方真实意思的约定,也是考虑到刘伟抚养孩子而张芳不需要给付抚养费的因素,协议上也写清了,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行为。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协议除了房屋分割的约定外,还约定4岁的孩子由刘伟抚养,张芳无需支付抚养费。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书真实有效。张芳没有提供充足有效证据证明刘伟存在欺诈情形,且依据审理情况,离婚协议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故对于张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法:

法律上,离婚协议一旦签订,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就对双方有了法律约束力,原则上当事人都应当遵守。所以作为离婚双方签字前一定要慎重考虑,事后不认同离婚协议的难度将十分大。《婚姻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如果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需要在登记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而能变更或撤销的特别情形只能是:需要一方当事人举证证明订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时对方实施了欺诈、胁迫等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经约定由抚养费折抵房屋价款了,并不存在显失公平之处,也就更无法推断成立欺骗的情形。同时,即使没有抚养费折抵一事,关于房产的不均等分配是被允许的,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原告张芳没有证据证明当时确实是被骗或被逼,她想要撤销的要求就难以得到支持,我方的代理意见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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