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小麦粉等5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办理条件 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持有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㈡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环境条件。㈢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保证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厂房或者场所。㈣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规范,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成品,陈旧食品与新鲜食品等的交叉污染。㈤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应当无毒、无害,符合相应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及有关规定。㈥必须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食品质量必须符合相应的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和各项质量要求。㈦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必须具有与食品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和质量检验人员,并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没有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传染病和其他疾病。
㈧应当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企业应当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检验、检测仪器必须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具备出厂检验能力的,必须委托符合法定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产品出厂检验,并签订委托检验协议。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料材进厂到产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实行质量否决权。㈩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必须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办事流程 ㈠中小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到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及证明材料,大型企业直接向省局申请。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立即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齐全的予以接受;材料不全的,应明确告知企业所缺材料,退回企业补充,待补全后再予接受。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企业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应立即向省局报告。㈢省局接到有关申请材料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组完成书面材料审核工作,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通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㈣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省局组织审查组和产品检验机构,在7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的生产必备条件、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和对企业生产食品的抽样检验。㈤审查组作出不符合必备条件结论,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且企业没有提出异议的,省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通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同时收回《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申请书》;企业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应当认真整改,两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㈥经审查符合发证条件的,省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准批复。省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复,在15个工作日内,将《食品生产许可证》发给企业,并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情况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责任部门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江大南路19号锅检大楼507室 邮编:330029 电话:(0791)8180686
监督电话 (0791)8180827 81808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