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男子祛斑不成反“毁容” 法院认定美容院欺诈成立判令退一赔一(转载)
爱美男子盛某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项目,不想旧斑不去反增新斑,协商索赔无果之下,将美容院诉至法院。近日,松江区法院一审判令美容院退还盛某美容费并加倍赔偿损失。
【案情回放】
去年4月,盛某到某美容美发经营有限公司理发,店员见其脸上有黄斑,就游说盛某在其店内做祛斑美容治疗。在美容美发店 “做到没有斑为止”的保证下,盛某支付1万元办理了美容美发消费VIP卡,并以5800元的价款在美容院做祛斑美容治疗。
当天,盛某就进行了第一次祛斑治疗,不想旧斑不除反添新斑;在做完第二次治疗后,盛某依然未见成效,反而愈加恶化。盛某向美容院索赔无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美容院退还美容费用并以合同欺诈为由要求美容院加倍赔偿其损失。事后,盛某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其面颊部色素沉着系美容院治疗不当所致。庭审中,美容院辩称:盛某在其公司只是进行一般护理,美容院并没有使用医疗仪器和医疗产品,没有恶意欺诈行为。美容院行为和盛某所受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定美容院欺诈成立,并根据盛某具体消费金额及服务金额判令美容院返还美容费2000元,并加倍赔偿5800元。
【以案说法】
问:美容院的行为为何构成欺诈?
答:认定是否构成欺诈需要考究欺诈的构成要件及必须有欺诈故意,须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人因欺诈而陷入错误。法官认为,美容院提供的服务项目已超出一般消费者的区分能力,且在合同签订前就作出“做到没有斑为止”的承诺。美容院过分夸大的言辞使盛某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订立服务合同,而服务合同的履行并未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可以认定美容院存在合同法意义上的欺诈行为。
问: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如何区分合同欺诈与商业吹嘘?
答:商家为了推销其产品,一般都会做一些夸大宣传,对于这些宣传在舆论和法律上都是予以容忍的,因为这些宣传凭借一般人的理解能力不会被误导。但如果商业宣传中对某项具体性能进行夸大,如洗衣粉商家宣传其生产的洗衣粉不含碱,而消费者在使用后被碱伤害,这就超出了适当夸大范围,构成合同欺诈。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支付的合理费用。
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