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
办理条件:
①计划申请报告;
②项目批准文件;
③资金证明文件。
办事流程: 企业投资由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设区市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经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送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省管企业可直接向省人民政府发改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办理时限: 发改部门应当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或者向上级发改部门提出审查意见。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本级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发改部门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组织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
责任部门:固定资产投资处
办事地点:省政府大楼三楼335、336房
联系电话:0791-6214100 622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