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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司考法条串讲民诉讲义——级别管辖
发布日期:2013-08-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级别管辖

  1、中级法院的管辖

  (1)重大的涉外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a.海事海商案件

  b.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②例外:经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本辖区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d.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①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②例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在本辖区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e.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f.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g.涉及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h.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9条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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