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盗窃本单位同时管理的财物,是盗窃罪还是贪污罪?
被告人王某是中国工商银行某市支行某办事处的出纳,其所在办事处不设金库,在每月14日这一天从市支行借来巨款存放于办事处的库房,用于发放各单位的工资。王某因出国需要大量资金,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变起意盗窃单位的巨款。1998年10月14日中午,王某趁工作人员吃饭之际,盗取存放于办事处主任办公室的库房钥匙,随后进入库房将100万元人民币盗走。王某盗窃后逃到外地,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所盗现金大部分被追缴。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但王某及其辩护人认为王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构成贪污罪而不是盗窃罪。 评述:(1)盗窃罪与贪污罪的共同点,都包含窃取这种手段;(2)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是该职务所特有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