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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竟成“皮条客” 引诱同伴卖淫获刑罚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孙新律师
两名刚满16岁的少女,为了得到1000元的“介绍费”,竟起了引诱同伴卖淫的念头并付诸实施,最终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以犯引诱妇女卖淫罪,分别判处两名被告人凌某和彭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凌某和彭某均是平江县梅仙镇人,2012年11月9日,因为“缺钱花”,两人便合谋通过介绍女孩跟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方式赚钱。一番商量后,两人将目标锁定为彭某同村的王某。当晚,两名被告人乘车去到王某家中,以参加凌某的生日聚会为由,将其从家中邀出。带着王某来到县城后,三人先是到烈士陵园附近的一家餐厅吃东西,趁王某不注意,两名被告人将有催眠作用的“佐匹克隆片”放入其饮用的牛奶和矿泉水中,试图让王某更容易受控制,但因为矿泉水变味太明显,王某只喝了一点牛奶。
在用餐期间,被告人凌某电话联系到嫖客余某某,几个人来到一家茶楼。在茶楼卡座中,余某某当场询问王某是否愿意跟他发生性关系,王某称不愿意。被告人彭某即将其带至茶楼厕所进行劝说,回到卡座后,余某某再次问王某愿不愿意,王某点头表示同意。于是两被告人便与余某某讨价还价,最后双方同意“介绍费”为一千元人民币。将钱交给两被告人后,余某某带着王某到某酒店开房并发生了性关系。当晚凌晨一时左右,余某某将王某送回给两被告人。第二早上,两名被告将王某送回家中。
2012年11月12日,王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两被告人的家属对王某进行了赔偿并赔礼道歉,取得了王某及其家属的谅解。
平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凌某、彭某引诱他人卖淫,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应予追究刑事责任。该案属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同时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处罚,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属坦白,依法亦可从轻予以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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