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状告违约父亲追索抚养费获支持
马先生和李女士离婚时约定小孩抚养费一人一半,5年有余马先生分文未付,儿子马某无奈,只好将父亲诉至法院。近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追索抚养费案,法院判令马先生按每月400元标准支付马某自2007年5月26日至马某独立生活止的抚养费。
2007年5月25日,马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部分达成协议,约定:“一、孩子生活及学习费双方一半,不能拒绝对方探望孩子;二、现有2间楼房,债务2300元,自离婚之日到2008年5月25日,一年给女方人民币三万元整,超过此时间,房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本人无异议,债务本人男方偿还1300元,男方随时在规定时间里付清三万元即当时拥有房产权;三、孩子自离婚之日起,归女方带。”离婚后,马某一直随李女士生活,被告马先生未支付分文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被告马先生与李女士在协议离婚时就原告马某抚养已达成协议,约定了原告随李女士生活,其抚养费由双方各自承担一半。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抚养费。但在协议中被告马先生与李女士未明确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及支付期限、方式,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履行能力等情况,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400元。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