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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追索抚养费 得支持获赔17万
发布日期:2013-05-22    作者:110网律师
 父亲在一家建筑工地不幸身亡,“遗腹子”事隔两年追索抚恤金。近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工伤赔偿纠纷,一审以原告的主张成立,被告足额给付抚恤金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判决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王辉辉抚恤金及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175581元,限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付清。
  父亲触电身亡,腹中骨肉受“冷遇”
  2010年9月30日,云阳县栖霞镇栖霞村村民王奎在重庆市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万州区白土镇新农村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支模时,不幸碰触到高压输电线路,受电击身亡。2011年1月4日,云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云人社伤险认决字(2011)11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奎死亡属于工亡事故。2011年4月21日,王奎之妻郭美玲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1)第85号”仲裁裁决书。为了安抚亲属、平息矛盾,建筑公司曾与郭美玲及王奎的母亲李某英就工亡事件展开协商,双方就王奎父母、子女的抚恤金赔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工伤事故赔偿协议,由重庆市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郭美玲及其女儿王粤、王霞和婆婆李英丧葬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处理善后事宜人员交通费、误工费等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33万元。此时,郭美玲尚有三个月身孕,协商中向建筑公司提出腹中胎儿应享有抚恤金和工伤补偿待遇,该公司以没有孕检证明证实郭美玲确有身孕、况且即使有相关证明亦只能证明郭美玲有孕,腹中胎儿尚无合法的主体资格为由拒绝赔付。
  “遗腹子”依法讨赔偿,责任方质疑“身份真实性”
  2011年3月7日,郭美玲在丈夫工亡6个月后顺利产下一子,取名王辉辉。孩子出生后,母亲郭美玲多次找到重庆市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方均不予理睬。在哺乳孩子至其年满周岁,具备相对的时间和精力以后,郭美玲经多次向对方讨要未果,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期间,更名为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的云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原告主张的王辉辉与亡故的王奎系亲子关系依据不足,对其身份的真实性提出怀疑。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王奎与王辉辉有无父子关系进行鉴定,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通过提取鉴定物比照分析,作出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认为根据DNA分析结果,1号(王辉辉)样品与4号(王粤)样品和5号(王霞)样品源自同一父亲,说明王辉辉系王奎亲生子。为此,郭美玲为王辉辉垫付鉴定费8000元、交通费370元。仲裁裁决书下达后,王辉辉母亲不服,认为计算标准有误,遂向云阳县法院提起诉讼。
  “零诉讼费”讨回17万元,“遗腹子”的尊严受法律保护
  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案死者王奎在从事建筑工地劳动过程中死亡属实,原、被告对事故原因系工伤死亡均无异议,是在公司安排的工作时间内发生意外也不持异议,责任主体明确。而且双方之前就部分亲属的抚恤、补偿达成协议,是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出对先前补偿部分计算过低,在当时情况下属于被迫接受。经审查,这与客观事实不符,补偿协议系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且从赔偿金额来看并不显失公平,协议有效,不应再作调整。关于新生儿王辉辉的补偿问题,王辉辉与王奎系生物学父子关系,有医学出生证明,有权威鉴定结论佐证。原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并未对王辉辉应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赔偿范围,属于遗漏,依法应该得到追偿,法院支持王辉辉的权利主张。由于原、被告对王奎本人的实际工资收入均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法庭便依据王奎死亡后上年度的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30965.00 元/年作为计算标准,算出抚养王辉辉18年应该得到的亲属抚恤金为167211.00元(30965.00×30%×18)。
  据此,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判决重庆云晟建设有限公司赔偿王辉辉亲属抚恤金167211元,支付鉴定及交通费8370元,合计175581元。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收。(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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