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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热水器遭破坏 拒付货款不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31    作者:孙新律师
向XX在百色市右江区经营一家热水器专卖店。2011年5月,兰XX到向XX经营的专卖店订购一台价值7000元的热水器,约定安装完毕后即付款。后向XX依约将热水器安装在兰XX居住的大楼楼顶,当时热水器可通水正常使用。可第二天早晨,兰XX发现刚装好的热水器遭人破坏无法使用,遂报警,案件一直未侦破。因兰XX拒付货款,向XX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兰XX支付货款7000元。
庭审时,兰XX提出,向XX给他安装订购的热水器,他没有验收,按习惯交易的双方约定,他支付货款后,热水器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现他没有使用热水器,也还没有验收和支付货款,买卖合同依法不成立。热水器被他人破坏,损失应由侵权人承担。法院应驳回对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兰XX订购的热水器,自送到约定地点并安装完毕,应视为该热水器的所有权已转移给兰XX。热水器是安装交付给兰XX后遭受损坏的,根据《合同法》第142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热水器遭他人破坏造成的损失应由兰XX自行承担,兰XX不能以此为由拒付货款。故法院依法判决兰XX支付向XX货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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