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约定免责,是否具有效力
王某是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公司有一辆车。隔壁一家小企业的负责人刘某跟王某很熟悉,他以前偶尔会向王某借车使用,现在他提出需要更频繁地借用王某的车,为此愿意每月支付一定的费用。 王某想和刘某签订一份免责协议,就是说如果他用车时发生事故,一切赔偿责任都由刘某和刘某的企业承担。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我国 《合同法》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根据其自由意志订立合同,但合同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强制性规定。《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龚先生和租车人签订的协议,对他们双方来说是有效的,但一旦发生事故,对外则应依照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车辆的使用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龚先生只有在 “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这里所谓的 “过错”是指龚先生明知对方无驾照、醉酒,仍将车借给对方,或者明知车辆有故障或者其它安全隐患,仍将车出借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