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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骗轿车作抵押 后骗巨款30万全挥霍
发布日期:2013-07-29    作者:110网律师
22岁的“二进宫”男子刘玉新层层设局,先以“做工程”骗租轿车,后以车辆作抵押骗取巨额贷款用作挥霍。无奈纸里包不住火,其最终再次走向牢狱。2013年7月25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玉新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被告人刘玉新事发时只有22岁。此前他于2006年5月10日因聚众斗殴罪被固始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0年11月23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1月13日,固始县居民王昆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北京现代出租车租赁给居民梁俊使用,其车辆手续齐全;二人约定租赁期限一年,年租金48000元,梁俊不享有转租权。
同年9月20日,被告人刘玉新吹嘘自己在驻马店市新蔡县做工程,骗取梁俊信任。尔后刘玉新从梁俊手中租来梁从王昆手中租赁的轿车(价值58800元),刘、梁约定租赁期限二个月。
2012年10月,被告人刘玉新谎称其租来的轿车系自己所有,骗取固始县诚信投资经营店老板林谦的信任,并与林签订车辆抵押贷款合同,将该车及相关手续抵押给林谦,从林谦处骗取“贷款”30万元。后刘玉新将30万元挥霍一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玉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的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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