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况: 2005年12月13日,刘某在取得一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证,用途为商业用地,终止日期为2040年12月26日,并有明确的四至。2007年元月26日,刘某将该块土地转让给了原告马某并签订国有土地转让协议一份。但没有到有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权属变更登记,后马某建房时需从该宗土地东侧南北共同出路上运料,遭到两个邻居的强行干涉,致使马某一年来无法正常施工,经多次调解协商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不得干涉原告建房等。
审理情况:法院认定诉讼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点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原告马某受让刘某转让的国有土地,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现原告马某所持有的属名刘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起诉二被告,属主体不适格。遂依法裁定驳回了马某的起诉。
通过这件案子可知,遇到法律问题应当先找专业律师咨询,明确事实,再依据法律进行分析,多角度多层面提出解决方案,然后再采取相应措施,这样即避免走弯路,又可以很快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