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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婚前购房出了钱,但不一定会被法院认定为
发布日期:2013-07-23    作者:孙新律师
今年5月份,律师在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处理了一起涉及争夺婚前所购房产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李先生(化名)与姜女士(化名)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结婚登记前的2009年5月12日二人为了结婚打算在东高地附近买房,在二人共同委托房产中介并与卖房人甄某(化名)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二人向中介支付了居间费3万元及向卖房人支付了定金2万元。后二人因双方父母为购房出钱支付首付款的比例发生了争议,进而出现了感情危机并暂时分开。5月25日,李先生为了独自买房又单独与卖房人甄某重新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除买房人一栏不再出现姜女士的名字外,其余内容相同。没想到在应当支付首付款35万元的前一天,姜女士为了与李先生和好或其它目的而在未与李先生商量情况下找到卖房人甄某独自支付了首付款中的12万元。支付完毕后,姜女士给李先生写了一封信,大意是不想让李先生买房压力太大,并真心爱着李先生,因此私自给卖房人支付了12万元。同时还说顾及到李先生作为男人的面子,这笔钱在日后有需要时再向李先生索要。后二人和好。6月15日在中介的主持下,姜女士亲笔书写了放弃房产登记上自己名字的声明书一份。6月18日,李先生支付了剩余全部费用后独自办理了房产证。同年9月二人登记结婚。

  婚后,由于二人为照顾双方父母的问题再次发生争议,在姜女士的一再要求下,李先生书写了一份声明,大意是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姜女士有一半的所有权。没想到姜女士拿到这份声明后随即向丰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该房产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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