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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卖房三年后反悔 法院认定购房协议有效
发布日期:2013-04-22    作者:110网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王俊楠姜梅敏 程松) 眼看买的房子就要交房了,三年前就签订好的购房协议却在三年后被卖家以买家为城镇户口不能购买拆迁还房为由要求解除。面对这种情况,买家选择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姜梅敏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2010 年1 月,刘某与何某签订售房协议书,双方约定刘某将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工业园区的拆迁还房(房屋面积78.6 平米)以总价78600 元出售给何某。在签订协议时,双方约定好过户费用由何某承担,刘某需积极配合何某过户。为以防万一,双方特地约定了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需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共计房款总价的50% 。何某认为这笔买卖谈到这份上已是白底黑字落地生根了,便依据合同细节支付了房款。当时该片区还房修建尚在起步阶段,何某开始安心等待完工后接房。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该片区的拆迁还房逐步完工。这个时候,卖家刘某坐不住了。从2010 年到2013 年,江津的房价水涨船高。以现在的价位来看,这套还房以78600 元出售实在是吃了大亏,但是想到已经签订了协议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刘某有些无可奈何。左思右想后对部分政策法规一知半解的刘某想出了一个办法——以何某是城镇户口不能购买还房为由要求双方解除协议。不久后刘某就委托某法律服务所向何某发出了一份《关于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知书》。该通知书中称所卖房属征地拆迁还房,政府至今未交房,也未办理产权给被告,因此,宣告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收到这份通知书何某十分生气,对方不仅不肯如约将房子交给他,多年前就签订好的购房协议对方也准备一概不认账。如果连违约金都收不到,自己的7 万多元这么多年算是白“借”给刘某了,何某当即决定将此事诉诸于法律。2013 年1 月,何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刘某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无效姜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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