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一方独自偿还婚房贷款在离婚时可以要
最近,律师在顺义法院出庭代理了一件离婚案件。张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共同支付首付款40万,贷款60万购买了位于望京地区的一套婚房。每月偿还贷款5千余元。2010年2月二人感情恶化,张先生搬出来开始与刘女士分居,自己的收入由自己管理并不再负担贷款的偿还。刘女士为了保住房子便以自己的收入独自偿还直至离婚诉讼的2011年9月,期间刘女士独自负担偿还的贷款共计9万5千元。庭审时,刘女士要求张先生负担其中的一半即4万7千5百元。作为离婚原告张先生的代理人,本婚姻律师当庭表示反对。理由很简单,即是:二人虽然分居,但并未签订有书面《夫妻财产协议》或《夫妻分居财产协议》,故二人的收入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女士用自己的收入偿还贷款依然要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对于本离婚律师的观点,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表示不能接受。休庭前,该离婚案件的主审法官建议被告刘女士能与我方就财产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并间接重申了本律师关于分居期间夫妻离婚财产的观点。无奈被告刘女士及其代理律师依然执迷不悟,坚决要求法院判决。
经过两次开庭审理,今天判决终于下来,判决中,法官支持了律师的观点,并着重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述。相信对方看后也会心服口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