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婚前房产所获得的租金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分
案情:2001年于某(化名)付全款89万元购买了位于北京东四环的一套房产。2002年4月,于某与谢某(化名)登记结婚并住在谢某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中。于是,于某通过自己朋友介绍,将自己婚前的房产常年出租给王某,月租金4千元。2006年4月,于某与谢某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谢某虽同意离婚,但要求取得于某从结婚后取得的房屋租金收入共计9万6千元一半即4万8千元。
审理及判决:庭审中,本婚姻律师作为于某的代理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关于租房的相关证据:1、房产购买材料,证明该房产为一次性付款,不涉及婚后偿还贷款的情况;2、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该房产的租赁起始时间及承租人一直为王某;3、承租人王某的证人证言,证明该房产是通过于某的朋友介绍后承租的,租赁工作与谢某无关。对于前述证据,谢某没有异议,法院最终判决二人离婚,且谢某无权要求分割于某的房租收入。
分析:在众多离婚案件中,经常会遇到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产生孳息,而对方认为该孳息属于婚后取得故属于离婚财产而要求分割的情形。本案中的房租就属于孳息的一种。对此类财产有一个重要原则即,该孳息的产生是否有对方的贡献与付出。如果能证明自己在婚后为对方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付出了劳动与贡献,则有权要求分割该项孳息,反之则无权分割。该案中,本律师就是紧紧抓住了谢某对于某婚前房产所产生的租金收益没有实质性贡献而坚决反对谢某分割房产租金,由于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已足以证明此观点,故法院支持了本律师的意见,驳回了对方当事人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