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老板共同雇员值夜班 意外受伤五人按份担责
现年73岁的老人吴某,被五位老板雇请夜间照看门市、摊位时意外被他人砸伤,在实际侵权人一时无法找到时,只好起诉至法院,向五位雇请他的老板索赔。近日,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五位老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责任后待实际侵权人明确可向其追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某、张某为夫妻,共同经营一超市,张某为超市业主,被告胡某经营一超市为超市业主,被告曾某、樊某各经营一水果摊位,为水果摊位业主,四户共同出资雇请原告吴某夜间为其照看水果摊位和超市。2012年4月30日晚,吴某睡在水果摊外搭建的露天床位上照看超市和水果摊位时,意外被他人砸伤,砸伤吴某的侵权人至今未找到,吴某的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10级伤残,护理期限评定为12个月。吴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311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四户均认可共同出资雇请原告吴某夜间为其照看水果摊位和超市这一事实,吴某与五被告形成了劳务关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现四户共同出资雇请原告吴某为其照看超市和摊位,均为吴某劳务的受益者,故应依按份责任即各承担25%赔偿责任。被告张某为超市的登记业主,实际是被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夫妻二人共同经营,故二人承担连带责任。五被告在承担责任后,待实际侵权人明确时,可向其追偿。
综合该案情况,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张某夫妇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用、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329.37元,被告胡某、曾某、樊某各赔偿以上各项费用13329.37元,其中五名被告共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五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