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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未购票私玩景区设施 意外受伤景区也要赔
发布日期:2013-03-22    作者:刘德斌律师
游客在景区游玩时私自去景区的一个设施上玩耍,而所购的门票上并不包含该项目,偏偏该游客又因此受到了损害,经营该景点的旅游公司对该游客的损失拒绝赔偿。近日,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旅游合同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西峡县某旅游公司赔偿原告潘某36496.48元。
20128月,潘某与朋友杨某等人一起到西峡县某景区游玩。潘某及其朋友均购买了每人30元的竹筏门票,按规定只能在竹筏项目中玩耍。但原告潘某入游园后见当时游玩竹筏的人较多,便与其朋友在未购买水上轨道滚圆门票的情况下私自去玩滚圆,滚轮转动,潘某的右脚前掌被滚轮轧伤,大拇指当场轧掉。经鉴定:潘某右脚受伤构成九级伤残。事情发生后,旅游公司拒绝赔偿。20121210,潘某一纸诉状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961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旅游公司经营水上娱乐项目针对不特定消费者收取费用,其经营场所可以认定为公共娱乐场所。原告潘某与被告旅游公司形成游玩竹筏的娱乐服务合同,潘某在没有购买滚圆门票,也没有管理服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私自去游玩滚圆项目超出原有门票约定范围。但滚圆与竹筏在一个游园内,旅游公司作为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及水上滚圆设施的所有者及经营管理者,应对所有进入场所内游客尽到安全保障管理责任。本案中,潘某在水上滚圆项目娱乐时,旅游公司没有在周围安排服务管理人员,也没有对潘某进行劝阻,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潘某右脚伤残,旅游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没有按所购门票规定的娱乐项目游玩,而擅自游玩滚圆受伤,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旅游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潘某、旅游公司承担损失比例为64较为适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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