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在提起上诉,但二审未开始审理前转移夫妻
徐女士(化名)与于先生(化名)2006年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判决离婚。判决后,于先生提起上诉并着手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企图将购买的股票全部套现并取走。由于情况紧急,而一审法院已经判决完毕,但案卷材料尚未移送至中院,故徐女士找到一审法院反映情况,但一审法官为了图省事,简单地以“一审判决书已经做出,一审程序全部走完”为由拒绝处理。
对法律并不了解的徐女士最终找到本婚姻律师寻求帮助。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避免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曾特别出台过相应司法解释即“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的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有此明确规定,本律师拿着《财产保全申请书》直接找到一审法官。亮明律师身份后,那位法官二话没说就接受了保全申请,并且没过两天就把双方的离婚财产做了保全,估计是觉得律师没办法糊弄吧,呵呵。现在徐女士再也不必为将来拿不到应得的财产而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