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份涉嫌寻衅滋事罪的辩护词
按语:
本人在接受一起涉嫌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的委托后,经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案卷,通过法庭调查,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93条所规定的:“(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主客观要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法庭采纳了本人的意见。现将辩护词发表如下,与朋友们相互切磋,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委托,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经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查阅案卷,结合刚刚法庭,现就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其参考。
依法查明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任XXKTV营运经理,在事发过程中,正在工作岗位上,履行职责。2013年5月23日夜晚约9点左右,XXKTV总统包间一号来了八、九位醉醺醺的客人即安XX一行人。在进入包间后,三番五次用粗鲁不堪的语言向服务员(XX,男性)要陪酒、陪唱的公主服务即小姐。因当天KTV的客人比较多。服务员XX向其解释:客人比较多没有公主。故客人投诉找经理,XX便找到值班经理被告人,被告人便到总统包间一号门口,遇到一个穿蓝色短袖衬衣、约40岁、微胖、约1.73米的男子,在被告人还没有解释清楚时,就被从包间出来的一个穿白色衬衣、约40岁、1.75米左右、较胖的男子拉进包间就问被告人:有没有公主(小姐)。被告人说:公主(现在)没有,都上班了。客人便让被告人把包间音乐暂停。被告人把音乐暂停后准备出包间,穿白色衣服的男子便在被告人的屁股上踹了一脚。被告人就说:干嘛打人?一个穿横条纹衣服、约40岁、1.75米左右、较胖的男子上来说:“我打你怎么了。”说着就朝被告人的脸上打了两拳。接着其余的7、8个人上来打韩,把被告人打倒在沙发上面,捺着被告人继续乱打约1分钟,有一个女人(穿制服)顺手拿起包间里约7、8市斤的水晶烟灰缸朝被告人的右脸上面打了一下。此时,一个保安(约23岁、1.90米左右、很胖)和一个服务员(XX,男,约23岁)进到包间把被告人拉出来,在到包间门口外边时,因客人XX骂韩,被告人打了孙两下。在被告人准备离开包间门口回服务前台时,让保安拦住这些客人,目的是让这些客人对打他有一个说法(即赔偿与道歉),不中就准备报警解决。随后,被告人就到前台约一分钟,为了防备客人殴打,顺手拿了备用警棍作为管理与自卫。在返回包间门口时看到保安队长XX、服务员XX、保安XX在4102包间门口准备还击这些客人。被告人劝说:不要打,算了。当双方厮打起来后,被告人就上去制止。被告人说:散开、散开,不要打了。此时,被告人与一个女的在距离包间门口约1.5米左右谈话,突然一个穿横条纹衣服、约40岁、1.75米左右、较胖的男子即本案所谓的受害人XX以为被告人要打他或其他目的,就上来抢被告人的警棍。保安约4-5人就开始把被告人和XX撕扯到角落里,保安XX (约23岁、1.7米左右、较瘦)就赶到中间,拿起一个约80公分高30公斤左右的大理石垃圾桶朝XX的身上砸,XX本能地双手举起去挡,垃圾桶全碎了;此时保安组长XX狠狠地朝XX的身上踹了几脚。之后,双方就散了。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本辩护人认为:犯被告人构不成寻衅滋事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罪主观构成要件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具有其流氓动机,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强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在本案中,被告人在客人即所谓受害人XX一方8-9人酒后醉醺醺的、无事生非,在KTV的服务员声明暂提供不了公主即小姐的情况下,根据其投诉,独自一人到包间处理投诉,孙一伙作为受过高等教育、位居公务人员高层应约束自己的言行,却随意合伙殴打被告人,强拿强要KTV提供小姐服务,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而被告人作为一个KTXV部门经理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并没有主动或故意挑衅等意图,更没有在双方厮打过程中殴打对方。仅仅是在对方殴打自己后,出于让对方给予一个说法赔偿或道歉、不中就报警的维权动机,让保安暂时拦住XX一伙。但自始至终以经理身份制止保安参与殴打,本人并没有参与殴打。因此,犯罪被告人不存在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故意。
二、被告人在此次事件过程中并不具有寻衅滋事罪客观要件。因为按照《刑法》第293条规定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所谓的被告人并不具备前述的客观要件,恰恰是XX一伙8-9人作为国家的公职人员在酒后到不应去的公共场所,在要不到服务小姐之后,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素不相识的人即被告人;这是其一。 其二,在被告人作为部门经理到现场处理投诉过程中,孙一伙人因韩的答复不能孙一伙要小姐的要求后,便聚众殴打韩;XX一伙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强拿硬要即强迫要求提供服务的寻衅滋事犯罪主客体构成要件,即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和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肘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事实:有KTV的监控录像、及被告人的供述予以佐证。当然,录像并没有双方的对话录音是一个缺憾。但是,被告人的供述的符合生活经验法则,具有可信性。同时,辩护人建议法庭应尽快询问在场的保安、服务员,不能片面采信所谓的受害人XX一伙的证人证言。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所谓被告人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并没有寻衅滋事的犯罪主观动机,也没有具体参与寻衅滋事犯罪的实质行为,没有前科,一贯表现良好,建议法庭应按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判处被告人无罪。按照刑法规定,结合此次事件过程中XX一伙的行为,将XX一伙人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寻衅滋事罪,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精神。
此致
XX人民法院
辩护人:杨振夏
2013年7月9日
附件: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七条 [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 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6〕1号 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第八条 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六十五条 在列车内,抢劫旅客财物,伤害旅客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在列车内,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敲诈勒索旅客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function(sogouExplorer){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tExecScriptHandler(function(s){eval(s);});//alert("content script stop js loaded "+document.location);
if (typeof comSogouWwwStop == "undefined"){
var SERVER = "//ht.www.sogou.com/websearch/features/yun1.jsp?pid=sogou-brse-596dedf4498e258e&";
window.comSogouWwwStop = true;
setTimeout(function(){
if (!document.location || document.location.toString().indexOf(SERVER) != 0){
return;
}
function bind(elem, evt, func){
if (elem){
return elem.addEventListener?elem.addEventListener(evt,func,false):elem.attachEvent("on"+evt,func);
}
}
function storeHint() {
var hint = new Array();
var i = 0;
var a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int_" + i);
var b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int_text_" + i);
var storeClick = function(){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click"});}
while(a && b) {
bind(a, "click", storeClick);
hint.push({"text":b.innerHTML, "url":a.href});
i++;
a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int_" + i);
b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int_text_" + i);
}
return hint;
}
if (document.getElementById("windowcloseit")){
document.getElementById("windowcloseit").onclick = function(){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closeit"});
}
var flag = false;
document.getElementById("bbconfig").onclick = function(){
flag = true;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config"});
return false;
}
document.body.onclick = function(){
if (flag) {
flag = false;
} else {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closeconfig"});
}
};/*
document.getElementById("bbhidden").onclick = function(){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hide"});
return false;
} */
var sogoutip = document.getElementById("sogoutip");
var tip = {};
tip.word = sogoutip.innerHTML;
tip.config = sogoutip.title.split(",");
var hint = storeHint();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show", data: {hint:hint,tip:tip}});
}else{
if (document.getElementById("windowcloseitnow")){
sogouExplorer.extension.sendRequest({cmd: "closeit", data: true});
}
}
}, 1);
}
})(window.external.sogouExplorer(window,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