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201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辩论原则
发布日期:2012-1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辩论原则,是指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应以口头的方式进行辩论,法院裁判的作出应以充分的辩论为前提。

(一)辩论的内容

1、辩论的主体是指抗辩双方和其他当事人;2、主要在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3、辩论的内容是证据问题、事实问题和法律(实体法和程序法)问题。

(二)辩论原则要注意以下两点

1、除了在法庭辩论阶段集中辩论以外,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也可以围绕某一证据的合法性、相关性及证明作用进行辩论;2、法庭应当保障控辩双方有平等、充分的辩论机会。

(三)辩论原则的精神是赋予双方平等的直接的对抗手段,通过双方充分陈述已方理由,反驳对方主张,使法官“兼听则明”,形成自己最合乎事实和法律的正确判断。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