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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元欠款殴打他人 损伤轻微牢狱十载
发布日期:2013-07-21    作者:王刚律师
欠钱不还非理也,催讨不当吞苦果。债权人变被告人,虽系诱因但获十年牢狱之灾!7月12日,彭泽县法院审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赵某因故意伤害罪一审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查明,被告人赵某称其认识被害人金某某,金某某曾向其借钱1000多元未还,案发前一直催讨无果。去年9月19日晚,被告人赵某驾驶从出租车行租来的小轿车来到被害人金某某当时所住宿的彭泽县桃源大酒店,载着被害人,开车至彭泽县翔升造船厂西侧江堤南侧路边,二人为还钱之事发生争执,被告人赵某用斧头砸了被害人的手和背部。为了逼迫被害人还钱,又邀来几个朋友,开车将被害人带到彭泽县长江大堤水上公安分局西侧土石路南侧路边,赵某用脚踹被害人的胸部,并用斧头砸了被害人的右小腿。随后,赵某等人将被害人送回彭泽县桃源大酒店,后该被害人于2012年9月23日死亡。
    经鉴定,被害人金某某生前口部、胸部及上下肢有损伤,但损伤轻微,不能构成死因;病理检验显示其生前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病,身体各重要器官和血管均处在高危状态下,大脑基底节系高血压性脑出血好发部位,在外伤作用下易诱发血管破裂出现脑出血及肺出血,鉴定意见是:金某某因外伤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及肺出血性梗死致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在催讨借款与被害人发生争执之后,殴打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因伤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告人伤害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伤轻微,鉴定意见认为被害人系因外伤诱发高血压性脑出血及肺出血性梗死致中枢神经系统及呼吸循环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故对被告人赵某可酌情从轻处罚;且该被告人坦白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元,可对该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目前证据证明被告人赵某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由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17027元,因被告人赵某的家属在侦查阶段已向被害人的家属支付被害人丧葬费人民币40000元,故法院对其再行要求支付丧葬费的诉请不予支持;原告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被告人给付被害人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亦不予支持。据此,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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