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人身损害案件论医院后勤的安全保障义务【摘要】在医院诊疗过程之外的人身伤害事件时有发生,避免事件的发生值得医院后勤管理者的重视。本人从一起人身伤害案件入手,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阐明了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以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并讨论了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结合可能出现的涉及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的后勤服务纠纷,提出防范措施。医院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特殊场所,每天来往的病人和家属数以万计。在公民维权意识日渐高涨的社会形势下,医疗纠纷事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在数量众多的医疗纠纷事件淹没下,因为后勤服务而引起的医院与病人或病人家属之间的纠纷(简称“后勤服务纠纷”)因为相对数量少,而不被重视,但是这类纠纷事件有抬头趋势,值得后勤管理人员的重视。本文就一起在医院发生的人身损害案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医院后勤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分析,并提出防范此类纠纷的措施。一、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例苏州日报曾有个报道[1]:有位刘女士因为儿子住院做手术,自己一直陪伴儿子身旁照料护理。一天中午,刘女士在病区走道上摔倒。她认为,病区走道地面平滑加上当时该处有水,导致自己滑跌在地,造成左臂肱骨粉碎性骨折并移位;现要求医院承担目前原告用去的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人民币5902.52元;要求被告继续为原告治疗和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医院则辩称:原告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不小心跌倒导致骨折,对此后果原告自己应承担过失责任,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对于原告的跌倒不存在过错;原告自身患有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长期服用激素治疗,造成骨质疏松,极易引起骨折;原告提出的跌倒是“由于地面有水所致”证据不足。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医院一次性支付给原告经济补偿费4940元。刘女士在医院里摔倒请求医院赔偿,这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这种纠纷估计在不少医院都发生过。虽然就此案而言法院以调解结案,但这个处理结果值得我们思考和研究。一般人常以为,医院每天人来人往,是个公共场所,在医院里摔倒应该自己负责。但是,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情况并不如此。二、安全保障义务和违反该义务的侵权责任(一)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三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20号《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无第三人介入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文只讨论这种情况)。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和性质所谓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经营场所或社会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负有人身、财产安全的保障义务。如果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我国的立法实践看,由于法律、行政法规等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况的安全保证义务,而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属于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承担的是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2]。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经营者,法释[2003]20号第六条采用了不完全列举的方法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就是说,除了列举出来的住宿、餐饮和娱乐经营者外,银行、商场、网吧、宾馆、酒吧、电影院、游泳馆等一切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之外,人们也经常参加其他的社会活动,比如到美术馆、展览馆看展出,到公园散步,在体育场参加体育活动,到医院看病,到会议中心参加会议等等,这些场所的管理者、会议的主办单位和会场的提供者等,也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根据风险控制理论,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往往比进入这些场所的消费者或活动参加者具有更强的控制风险的能力,因此,法律要求这些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他们了解服务设施、设备的性能以及相应的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了解场地的实际情况,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和专业能力,更能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或损害,更有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警示、说明、劝告、救助等)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应该符合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侵权损害事实——发生了人身损害结果;侵权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多体现为不作为;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认为其主观上有过错。由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因此,判断有无过错是关键。判断经营者、组织者有无过错的一般标准是看其是否达到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地说,是否达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操作规定等所要求达到的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者、组织者所应当达到的通常注意程度,或者是否达到了一个诚心善良的经营者、组织者应当达到的注意程度。如果履行了“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有人身伤害的事实,经营、管理者也不承担赔偿的责任。衡量过错的标准因安全保障义务的多样性而有不同。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经营者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就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冯•巴尔教授把危险控制义务分成两类[3]。第一类就是那些得以使潜在的受害人对危险自己负责的义务。主要涉及一些警告或告知的发出,在特别危险的情况下可能要求明示禁止或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及设备(如危险地带灯光照明、挂牌警示、向受威胁者单独说明危险等)。第二类是以直接排除危险源为目的的义务。如舞池地面滑不单树立警示地滑的指示牌而要涂上防滑剂。这些都是可以用来判断相关主体有无过错的标准[2]。四、医院防范措施(一)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后勤服务纠纷几乎医院的每一寸空间,都是后勤服务的范围,后勤部门也是在直接或者间接为病人提供服务,越是与病人解除紧密的环节,发生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后勤服务中容易发生的纠纷有:护工护理不善导致病人病情变化或伤害,保洁时地面湿滑导致病人或院内行人摔倒;院内高大树木残枝折断伤人;修建过程中高空作业导致人身伤害;病人在诊疗过程中丢失财物等。这些都是一般的侵权纠纷,对于经营者、管理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一样,也可以成为医疗事故的主体。例如,在诊疗护理过程中,因为后勤管理的原因医用气体供应不上,导致病人发生人身损害,也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它加重了医疗机构法律责任,因为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二)防范措施医院防范此类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是一个系统工程。应该从建筑设计开始就考虑到如何减少使用中的人身伤害事件。但是在日常管理工作中,我们也要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各种措施减少伤害事件的发生。1.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就使得各个岗位、各个人员的工作有了一个统一的执行规范和评定标准。现在比较流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无疑是一个很好的管理方法。我院在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时候,制定了详实的、可操作性强的后勤服务质量手册、实施细则和工作标准等文件30余万字,内容涵盖后勤服务的各个环节,收集整理与后勤有关的法规100余万字,从而建立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了各个岗位的职责、工作标准和质量目标,加强了各个过程环节的质量控制,进一步规范了后勤服务,有效提高了服务质量。2.规范作业程序,完善作业档案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医院后勤安全保证义务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硬件设施方面和人员配备方面,二是软件方面,医院要尽经常、勤勉的注意义务。建筑物、配套服务措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有国家强制标准的要符合其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正常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它们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对建筑物、设备设施进行经常的勤勉的日常维护,使它们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对于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保人员。比如说电梯要经过质量管理部门的强制检测;特殊操作岗位的人员要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各种使用电器要经常巡视检查;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更换;有可能发生潜在危险时要事先告知;绿化人员对高大树木的枯枝要经常修建,避免落下伤人等等。虽然一般的人身伤害案件,受害方承担证明对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也不能认为医院就无需收集任何证据,医院同样要认真收集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这要求对于纠纷平时就要有防范意识,在作业的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及时做好作业纪录,以应付日后可能发生的纠纷。后勤服务的范围广,涉及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务非常多,关键是后勤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要做个有心人,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防范许多潜在的风险。参考文献:1.华建文、小方:《走道有水摔断臂,医院补偿五千元》,苏州日报,2004年5月4日2.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法学研究》,2003年3月3.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下卷),焦美华译,张新宝审校,法律出版社X年版,第2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