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6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条件:筹备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筹备宗教团体申请表;2、拟任职人员情况;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成立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成立宗教团体申请表;2、宗教团体章程;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变更、注销前须提交的申请材料:1、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申请表;2、财务清理情况;3、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备组织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筹备组织。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2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
备注: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