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13条
办理条件: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2、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5、必要的资金证明;6、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7、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办事流程: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宗教工作部门审核-设区市宗教工作工作部门审核-政法处审定受理-业务处提出意见-分管副局长批示或局长办公会研究-业务处填写批准通知书-政法处盖章并送达-宗教团体
办理时限:30日
责任部门:政策法规处
联系方式:0791—6386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