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首先进行自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工商行政部门及其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审核和认定。
1、用人单位自查。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年检的内容搞好自查,发现问题主动纠正。并如实填写《劳动保障年审手册》。
2、劳动保障年检工作按同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驻省单位、省属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年检。
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年检。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进行年检。经年检合格的单位,发给劳动保障年检合格证;年检不合格的单位,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
处理举报案件程序: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和设立举报接待室。省劳动监察总队的举报电话是6386387、6386385,举报接待室设在11楼。
2、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或录音);举到信函举报,应当及时登记;接待举报人当面举报,应由举报人填写举报单并由举报人签名或盖章。对举报人拒签的,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3、接受举报人电话举报、口述举报时,应当告知举报人据实举报,并向举报人询问了解被举报人(或单位)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和被举报人(或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情况。
4、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对举报人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对举报人信函举报的,应当将信函转交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5、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的举报案件,可以委托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及时调查处理并报告案件处理结果。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监督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举报。
6、对举报案件的调查处理,应当从立案之日三十日内结案;情节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7、举报人要求告知举报的受理和查处结果的,劳动保障行政应当通知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