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工作原则: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必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社会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工作方式: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监察、专项监察、劳动保障年检和群众举报案件专查等工作方式。
江西省劳动监察文明执法标准:1、在受理举报、立案、实施监督检查及行政处罚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杜绝违法行为;按照《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等规定加强对劳动监察员的管理,促进其政治和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2、按规定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档案,内容完整、卷面整洁、存放有序;3、接待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案件的工作场所环境优美、清洁卫生,设施摆放有序,工作秩序井然;4、转变工作作风,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强日常巡视监察,每个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年巡视检查用人单位数量不低于50户;热情、主动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法律宣传和咨询服务;5、积极做好群众举报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受理和查处工作。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指定专人做好群众举报和受理工作;凡符合规定的举报,于7日内立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完成案件调查及处理工作;受理举报案件的结案率达到90%以上;6、对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转查处的劳动违法案件,保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完成调查工作,查处结果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7、劳动保障监察员进入用人单位,做到仪表端庄,文明礼貌;接受群众举报和提供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时,听取陈述耐心,解释政策清楚准确;在工作中语言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杜绝忌语;8、勤政为民,接受群众举报不推诿,案件调查不拖拉,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9、监察人员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徇私舞弊;10、处理突发事件及时,措施得力,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的权利:1、根据监察活动需要,可以随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2、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询问有关人员,并检查劳动场所;3、向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书》或《指令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做出书面答复。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履行职责时的义务:1、秉公执法,忠于职守;2、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3、为举报者保密。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管辖范围:劳动保障监察采取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相结合的管辖方式。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对中央驻省单位、省属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实行监察。
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同级政府各部门直属企业和在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授权委托管辖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保障监察。
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有行政管辖权的用人单位以及受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授权委托管辖的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保障监察。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权利:1、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对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不够法定人数和不能提供《监察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2、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3、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到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到人民法院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的义务:1、对合法执行公务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陪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检查。2、对查出的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要在调查笔录上签字。3、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应认真履行。
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时应提供的材料:1、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附件、劳动关系台帐;2、招(聘)用职工的有关材料;3、工资统计台帐及工资发放表;4、养老、失业等有关社会保险缴纳凭证;5、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审批表、就业证;6、用单位制定的劳动管理规章制度;7、职业资格证书;8、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举报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可通过以下三种形式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举报:1、电话举报;2、寄送书面材料举报;3、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陈述。
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受理举报案件的条件: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名称或姓名、详细地址和电话;2、被举报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3、一般应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附有关证明材料)。
实行劳动保障年检制度的依据:组织实施劳动保障年检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第11章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为掌握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1996年,劳动部下发了《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的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制度。
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3号令第8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保障年检制度,进行劳动保障年度检查,掌握缴费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对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劳动法》调整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属劳动保障年检的范围。劳动年检的时间:劳动保障年检工作自1996年开始,每年开展一次,在次年的1月至4月进行。
用人单位接受2002年度劳动年检时应提供的主要资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文本;3、职工花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会计总帐;4、当年职工增减变动人员有关材料;5、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书样本(1-2份),劳动合同鉴证有关凭据据;6、招用的农民工、临时性用工人员花名册及工资表;7、使用外来劳动力办理流动就业证、卡及交纳有关费用的凭证;8、当年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医疗保险的凭据复印件;9、专业技术岗位职工持证上岗凭证及有关材料;10、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费缺发放以及招收下岗职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等情况;11、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及有无使用童工的情况说明;12、有无收取职工押金、保证金的情况说明;13、劳动保障年检手册;14、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