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郑女士在北京市某医院做剖宫手术,术后因子宫大出血又被再次推进手术室,结果此手术竟是三级医疗事故,更为不幸的是,手术还给郑女士带来了另一项意想不到的礼物--肝炎。
二00一年二月,郑女士以医院错误切除其子宫严重影响家庭和睦、因输血而感染肝炎终身无法痊愈为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应承担相应的医疗事故民事责任。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医院无法证明郑女士输血前即患有肝炎,因此不能排除医院输血导致郑女士感染的可能性,应承担相应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今日做出判决:医院赔偿郑女士医药、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营养、鉴定、伤残者生活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十九点一万余元人民币;并给付三万元人民币感染丙型肝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