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事了
外企小伙卖张火车票被拘留
胡飞大学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外企工作。2008年1月26日,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29岁的郑州小伙胡飞(化名)永远忘不了这一天。
胡飞的女朋友孙敏回忆,这一天,上海市大雪纷飞。胡飞通过网络与一个叫陆兵(化名)的男子约好,将手中多余的一张火车票卖给他。
孙敏说,那天上午11时许,胡飞接到陆兵的电话后,就打着一把伞下了楼。结果,这一下楼不打紧,之后整个人就失踪了,电话也打不通。
孙敏说,接下来的两天,她发动身边的人找胡飞,找遍上海的大街小巷,还打电话到胡飞的老家,几乎将胡飞有可能去的地方全部找了一遍,但最终的结果是:杳无音讯。不得已,孙敏向闵行区莘庄派出所报了警。
绝望之际,孙敏说,她想到了陆兵,通过电信公司,她查询到陆兵的电话号码。陆兵告诉她,他从胡飞手中买过火车票后,有警察找了他们。
在莘庄派出所民警的帮助下,几经辗转,最终,孙敏在上海铁路公安处找到了胡飞。
胡飞已被上海铁路公安处拘留,原因是倒卖火车票,就是卖给陆兵的那张。
■ 很不幸
担心档案有污点不得不辞职
在上海铁路公安处出具的2008年1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沪)铁公(治)决字[2008]第117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显示着这些内容:
“被处罚人胡飞,2008年1月26日11时30分许,在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将1张1月27日上海至巩义的1658次火车票以高价150元(原价123元)的价格倒卖给旅客陆某,成交后被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胡飞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同时收缴退票款98元。期限自2008年1月27日至2008年1月31日止。
胡飞解释,这张火车票是妹妹买的。1月26日,在郑州念大学的妹妹要从上海返回,提前购买了这张火车票,但这张从网上订购的火车票没有座位。他得知后,就又到火车票代售点,为妹妹买了一张有座位的火车票。
于是,他打算退掉无座的火车票,根据规定,退票要扣除20%的退票费。
“这样退票实在划不来。”胡飞说,买这张火车票时,他是打车去的,还花了电话费、耗费了很长时间。
胡飞决定自己将这张火车票卖掉。提前一天,同样在网上,他联系到了一个买主,就是陆兵,双方谈妥了价格。但就在交易的那天上午,在他居住的上海闵行区沁园门口,将火车票卖掉的一瞬间,上海铁路公安处的两名民警不期而至。
胡飞说,从拘留所出来后,他不得不辞去了年薪大约6万~8万元的工作。原因是,其突然被拘留,“领导一直让上交《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位年轻的工程师担心,这会让他在相关的档案中留下信用污点记录。
事情发展至此,胡飞的女朋友孙敏感到异常气愤,这位从事专职法律工作的女士表示,一定要为胡飞讨个清白。
“从拘留所出来的胡飞,看起来就像一个非洲难民。”孙敏说。
■ 要清白
状告铁路公安索赔18万余元
2008年4月28日,在孙敏的帮助下,胡飞一纸诉状将上海铁路公安局上海公安处(简称上海铁路公安处)告上法庭,要求依法确认其处罚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同时要求上海铁路公安处作出国家赔偿:包括精神损失18万元在内的各种损失。
胡飞的代理律师、郑州大学行政法研究生程雪阳认为,胡飞加价20多元卖一张火车票,目的并非牟利,而是将买票的花费加在了车票上,与一般“黄牛党”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上海铁路公安处的处罚没有任何依据。
上海铁路公安处则表示:胡飞未经批准,不具备经营火车票资质。根据铁道部、国家发改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4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铁办函[2006]81号)规定:
“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胡飞的行为正是倒卖有价票证的违法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铁路公安处给予胡飞相应处罚,并无过错。
■ 获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败诉
今年8月底,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主办法官对此作出界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2条,铁路公安机关负责调查处理列车上、火车站工作区域内,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所、队等单位内发生的案件,以及在铁路线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损毁、移动铁路设施等可能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盗窃铁路设施的案件。
上海铁路公安处查处胡飞的地点不在上述范围内,属处罚主体不合格。
同时,胡飞讲出卖票原因后,该情节是否属实决定了其行为的情节轻重,甚至是决定了其加价出让火车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倒卖铁路客票定性。上海铁路公安处在没有予以调查核实的情况下,将其作为“黄牛党”进行处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法官认为,铁路公安机关在查处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行为时,不但要适用行为认定和处罚条款,更应当注意总则性条款的适用。即使认定胡飞的行为属于倒卖车票,其行为也是特别轻微,社会危害不大,应当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上海铁路公安处进行拘留处罚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官还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即便胡飞有违法行为,上海铁路公安处应当收缴的是火车票,之后予以变卖或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而不是收缴火车票的退票款,被告收缴退票款98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最终,中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上海铁路公安处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确认违法予以撤销。
同时赔偿胡飞各种损失496.55元,退还收缴胡飞的票款98元。
■ 专家评点
卖一张也算倒票? 法律规定不明确
每年的寒暑假放假前夕,总会有很多学生替同学去购买火车票,这些学生按秩序排队买票,很辛苦,赚点跑腿费之类的小钱,几乎没什么危害性可言。
不过,郑州铁路公安处曾提醒,替同学购买火车票后加钱出售,依然可能遭遇“黄牛党”一样的处罚。
正在攻读行政法博士的郑州大学教师、行政诉讼法律诊所负责人王红建分析,胡飞的经历,每一个人都可能遭遇,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是缘于立法的不完善。
比如,4部委虽然作出规定,“个人以营利为目的,买进铁路客票后又高于买进价卖出,或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行为,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规定对车票销售的金额和份数没有规定,何为营利、赚多少钱算营利?就如胡飞的经历,加一块钱、卖一张也算“黄牛党”?胡飞更非以此为生。
“这对于广大乘客来讲也是不公平的。”王红建还对火车票退票制度提出了质疑,按照2006年的规定,退票要收取20%的手续费。
王红建认为,买了票后无法成行很多人都会碰到,铁路方面收取这么高的退票费显然不合理。尤其是在学生开学放假或者春运期间,铁路方面随时都可以将旅客退票以原价卖出。
王红建呼吁,国家应出台一个火车票买卖退票细则,对在一天之前退票或者特殊季节退票,实行全额退款。他还建议,在该细则没能出台之前,乘客若想避免损失,可以平价转让火车票,这样,公安机关是不会管的。
■ 相关链接
国家发改委 曾建议取消退票手续费
早在今年上半年,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就曾上书国家发改委,建议完善退票费政策。董正伟的建议申请书还同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铁道部提交。
今年7月3日,董正伟收到国家发改委的回函。在回函中,国家发改委首次明确向铁道部发出取消退票手续费的建议:
应区分不同情况发生的退票,对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应按退票费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对旅客提前退票后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客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按合同约定正常完成旅客运输任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等。
尽管已经向相关部门建议有条件地取消铁路客运退票费,但国家发改委表示,责令铁路运输企业停止收取退票费存在一些法律障碍。
从《合同法》角度看,旅客购买火车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运输合同。双方订立、履行、解除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调整,旅客退票属于单方要求解除运输合同,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