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12月02日电:一妇女十六年前在医院行剖腹产手术,术后感染,十六年后该妇女以医院手术不当为由索赔(略)元,近日,张家港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986年9月11日,原告陈某因妊娠生育住进沙洲县中医院(现为张家港市中医院),该院于同年9月15日对陈某行剖宫产术,产下一男一女龙凤胎,9月25日出院后陈某感到不适。于同年11月4日至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医院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为剖腹产术后感染。今年3月2日陈某到张家港市中医院做B超。应其要求,中医院医务出具说明:陈某于1986年9月15日行剖宫产术,切口自腹壁中线达脐上,手术经过顺利,一周后腹部伤口拆线,愈合好,于9月25日出院,患者腹部伤口感染发生在出院后20多天,距手术时间一个月,与本院关系不大,手术切口较长与当时的手术水平及双胎臀位有关,疤痕的长短与肠粘连无必然联系,目前患者及其家属咨询当时要不要转院,医院认为该种情况不属于转院范围。据此,陈某于2002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产后不适于1986年11月4日至苏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就诊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及出院诊断结论均为剖腹产术后感染,原告对此是明知的,原告应自此时起—年内主张权利,但现并无证据证明原告于一年内主张权利或在其后为此与被告交涉,而张家港市中医院医务科于2002年3月5日出具的说明并未承认被告剖宫产术与原告的腹部伤口感染等状况有关,不能认为是诉讼时效的中断,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据此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作者:赵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