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遵义67岁的老太赵秀勋在汇川区法院领到了她和遵义某医院的医疗官司判决书。一审虽然胜诉,但她表示仍不服,将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记者从这份法律文书中看到,赵秀勋的老伴鞠永生因咳嗽伴痰带血一个月,于2006年10月16日入住遵义某医院,该院将鞠永生的病情诊断为:右中央型肺癌并阻塞性肺炎,手术后,患者于同年10月25日死亡,医患双方对病历进行了封存。但12月30日,赵秀勋到医院复印病历时,发现病历被医院擅自开封,由此,双方发生纠纷,赵秀勋将该院告上法庭。本案诉讼过程中,汇川区法院委托重庆市医学会对此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鉴定结论为:根据医院提供的资料,难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法院审理认为,该鉴定结论的原因是病历不完整,而病历不完整是因为医院擅自将封存的病历开封。另查明,被告遵义某医院不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未尽到“死因告知义务”,使原告赵秀勋未申请尸检而丧失了这一权利,由此,从法理的角度应推定医疗事故成立,被告遵义某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精神抚慰金、死亡赔偿金共计9万余元。赵秀勋对一审判决不服的理由是,因为病历资料不全,患者是否为右中央型肺癌尚存疑问,即便被告诊断无误,但根据相关医学知识,患者亦有7年左右的存活时间。因此,仅仅9万余元赔偿不足以体现被告的责任,也难以弥补给原告带来的伤痛和损失。赵秀勋表示,她上诉的索赔金额将坚持一审的索赔金额——2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