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上海子陵渔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沪江物业管理经营公司。
本市X路X弄X号楼长乐大厦半地下室系该楼的设备层,内有水泵、水管等设施。1992年12月始,原告向长宁区X街道办事处下属的建宁里委租借半地下室中的三套房间(由建宁里委自行拦隔而成),作为仓库储存物资和加工场地,按月向建宁里委交付租金人民币2300元。租借后,原告自行出资在三套房间的门口筑起高约为0.5米的拦水坝。1995年12月3日晚,本市X路附近自来水管爆裂,有关单位抢修时关闭了总阀门,致使本市X路X弄X号楼(即长乐大厦)、X号楼X幢大楼停水。X号楼以地下水箱的水供应该楼居民使用,使得地下水箱内自来水抽空,浮球下垂。12月4日零时开始恢复供水时,两只浮球中的一个球体没有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引起进水不断,水满溢入水管道,通过4寸溢水管全部进入半地下室的水泵间,造成半地下室大面积进水,且越过原告自行砌成的水坝而入其租借的房屋。积水时间持续十个小时左右,由于积水的缘故,致原告储存的价值(略).59元物资受损。
事后,有关部门对该处溢水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
1、房屋设计,泵房进水管(地下水池溢水管)与泵房出水管道不配套,进水管径为100mm,而排水管径为50mm,难以适应特殊情况下的给排水。
2、设施质量及老化,球阀构件质量偏低,在使用期内,某些构件已锈蚀,使开启灵敏度降低。
3、特殊情况。由于施工而停止对大楼的自来水供应,而整幢大楼正常用水不能停止,这时地下水池的水补充给大楼水箱,当地下水池的水超量抽取时,球阀落到最低点,再当外水管系统开启时,球阀受过高压力冲击而影响正常关启,从而影响地下水池不能关闭进口水,造成溢水。
原告上海子陵渔具有限公司诉称:原告借用的地下室属被告负责的物业管理,因被告疏于管理,造成其财物受损,被告对此负有直接责任,故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略).59元。
被告上海沪江物业管理经营公司辩称:该楼水箱浮球系统至今工作状态良好。原告所述事故系外界突发原因造成,且其工作人员接报修后及时予以处理,故不存在疏于管理之说;另建宁里委及原告在明知半地下室倒进水现象频繁的情况,未征得业主及被告同意擅自改变原设计用途而出借、租赁半地下室牟利,原告的财物损失应由原告及建宁里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与己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