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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的遗腹子该不该获得司法救济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将为人父的秦富军被违章小客车撞死,妻子腹中婴儿出世后面对的只是父亲的遗像。死者家属将客车所在单位告上法庭,索赔费用中包含遗腹子的抚养费。江苏省这起少见的交通事故索赔案经历一审、二审的漫长过程,引出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交通事故受害人的遗腹子出生后,是否有权获得相应的司法救济

立案后,遗腹子追加为原告:上海万泉公司的司机驾驶一辆小客车行至沪宁高速公路,由超车道驶入行车道时,因未与被超车辆保持足够距离,与另一小客车相撞,致被超车辆失控撞断路边护栏后冲下路基,车中秦富军等4人当场死亡。江苏省交警总队高速公路支队宁沪苏州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万泉公司驾驶员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死者秦富军的父亲秦惠其、母亲堵玉芳、妻子吴亚娟于2000年3月向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上海万泉公司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金等合计(略)元。案件受理后,吴亚娟生下死者秦富军的儿子秦振华,法院依法追加其为原告。吴亚娟以秦振华的法定代理人身份,要求上海万泉公司增加赔偿秦振华的抚育费19808元。

经历两审,一致判赔:苏州市平江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驾驶员违反《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秦振华在事故发生时,虽尚未出生,但应视为死者秦富军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判决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种费用合计人民币75396.65元,其中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19808元。被告上海万泉公司不服,以原告秦振华不是秦富军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原审判决本公司赔偿其19808元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为理由,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在一审、二审的过程中始终伴随这样的争论:民事损害发生时,已受孕但尚未出生的胎儿出生后应否获得抚养费的赔偿一种观点是:原告秦振华在秦富军死亡时尚未出生,因而不能获得抚养费的赔偿。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原告秦振华虽然在损害发生时尚未出生,但民法对其权利的保护理应向前延及至受孕后出生前,使其在实际出生后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据透露,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日前已讨论通过了该案例并印发全省各级法院参照。省高法院研究室高级法官戚庚生对此判例作了精辟的法理分析,他分析说,作为人的生命的孕育过程和初始状态的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然而,民法理论有一个原理叫“延伸保护”,为胎儿在将来出生时行使权利预留合理的空间,符合我国民法通则公平原则的内在要求和“有损即有救济”的民事裁判原则。戚法官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死者生前实际抚养的人”,反对者以此作为不赔理由,是对“生前”和“实际”的片面理解,事实上,只要是实际应由其承担合法抚养义务的人,均有权提出抚养费用方面的赔偿请求。

遗腹子要求索赔,这样的案例在全省很少见,原因是受害者家属没有意识到遗腹子也有这样的权利。这起案件的审理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审判摹本,司法意义远远超过19808元的赔偿。专家认为,这体现了司法对遗腹子出生后应有权利的重视和有效救济,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杨洪逵对此案例的评价是,它以权利延伸保护的民法理论为基础,论述了为什么要对活着出生的遗腹子予以保护的理由,较好地解决了此种问题如何处理的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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