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画家邵某某、摄影师于某某为创作摄影作品,经任某同意,为其3岁的儿子小任某摄裸体照片,后邵某某、于某某未经同意自行将小任某体肖像进行技术处理,以中国历史博物馆、天安门为背景,利用电脑制作、手工彩绘方法合成为作品《童年留影》。该作品于2003年9月至2004年在捷克布拉格鲁道夫美术馆、德国亚历山大-奥克斯美术馆、德国科隆博览会、美国纽约古豪士当代艺术馆进行展览,并在德国出版的《x》、美国出版的《x》、法国巴黎画廊出版的《幻影天堂》等杂志和画册上刊登上述作品。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小任某肖像权,故此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判决邵某某、于某某停止侵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在《中国摄影》杂志向原告小任某表致歉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