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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传明代木床卖亏法院调解主持公道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12月19日,通州法院审结一起在当地引起广泛关注的祖传明代木床贱卖案。在法院的调解下,这起纠纷以买方再行给付8.2万元购床费而了结。

今年78岁的仲兰高老汉,家有祖传木床一张,但仲老汉对木床的打造时间及材质并不知晓。今年7月6日,家住通州的曹建江以古装戏拍摄需用道具为名,与其丈人宋锡祥出价8000元,从仲老汉手中买得木床。后该床由宋锡祥以18万元的价格转手卖出。得知这一情况后,仲老汉懊悔不已,极想追回这张错卖的明代香红木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仲老汉一纸诉状,将曹、宋两人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仲老汉认为,在买卖中,曹、宋两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使其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在木床的买卖行为中存在重大误解和欺诈行为,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由曹、宋返还祖传香红木床。

宋锡祥翁婿俩辩称,买卖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这张木床不属国家严禁或限制流通的文物,买卖行为一经做出,不得撤销,请求法院驳回仲老汉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在本案中,仲兰高由于自己认识能力不足,对这张价值不菲的明代香红木古床作出了错误认识,使18万的木床贱卖为8000元。法律规定,行为人因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而仲兰高对这起买卖行为存有重大误解。

法院同时认为,曹、宋二人未如实告知这张床是由名贵木材打造的明代古物,并隐瞒了自己的真实用意,使得仲老汉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因而被告存在一定的欺诈行为。鉴于木床已经卖出不明下落,要求返还原物的可能性不大的现状,法院着重在经济补偿上加大了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买卖双方以9万元的总价平息了这起祖传明代木床买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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