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先生提款时因疏忽而上了ATM机假“告知”的当,14万巨额存款不翼而飞。他认为银行防范不力所致,故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天,江苏省苏州沧浪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决银行赔偿储户姜先生三成损失。
2006年4月8日晚8时许,姜先生在苏州市X路边的工商银行ATM机上取钱,一番操作后,机器屏幕显示取款交易成功,可现金却没从机器中出来,且机器本身也发出异响。姜先生见状,拨打了工行电话95588,电话接通,却无人应答。
此时,提款机边一张“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的纸条吸引了姜先生的注意。纸条上的“告知”文字写得煞有介事,还留有一个联系电话。姜先生随即拨打了该电话,并按照电话对方的指示,进行了三次ATM的转帐操作,总共13.85万元被转到诈骗者的银行卡上。诈骗者得逞之后,还“建议”姜先生将银行卡重新塞入取款机中,以待次日到银行办理手续。
第二天,面对余额仅剩30元的银行卡,姜先生方才知道自己上当了。而姜先生同时也发现,直至次日早上9点半,那张假冒的“ATM自动取款机操作须知”仍明目张胆的张贴在自动取款机旁。报案后,虽经公安部门的努力,但近14万元巨款经过一夜时间,也仅保住了6000元。
2006年7月11日,姜先生将银行告上了法庭,他觉得正是因为银行没有尽到必要的防范措施,才造成了自己的巨大损失。
而法庭上,银行方面则认为,姜先生的损失完全因其自身的疏忽造成的,银行并没有过错,况且在ATM机的屏幕上也清晰的显示必要的风险提示。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银行卡确立的是储户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原告在ATM机上取款是行使合同权利的行为,但在其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在安全上的注意和谨慎。原告应当注意到ATM机屏幕上的提示,不轻信ATM机外的告示或提示,但原告当时疏忽大意,直接导致了损失的发生。
另一方面,银行虽然通过风险提示等方式,尽了一定的提醒义务,但在事发第二天的银行正常营业时间,犯罪嫌疑人张贴的假“操作须知”仍未被清除。原告拨打服务电话,接通1分零3秒,却无人应答……这些情况也都说明,被告在本案中应承担的防范义务的确存在不足,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因此,根据公平诚信原则,依照《合同法》规定,判决银行承担三成责任,赔偿原告近四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