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苏州市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18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2013年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标准关于调整2013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苏人保规〔20139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意见》(苏府[2005]117)规定,对我市工伤职工的定期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3年6月30前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80元,二级伤残增加270元,三级伤残增加260元,四级伤残增加250元。
(二)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原用人单位按工伤职工调整前月伤残津贴的8.9%增加伤残津贴。调整后的伤残津贴低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原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四)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401元、1921元和1441元。
符合以上第(一)、(三)项定期待遇调整的人员,按以上标准调整后,增加金额不足原待遇8.9%的,予以补足。
三、支付渠道
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对象中,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调整待遇所增加的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列支;未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但不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定期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列支。
四、相关数据口径
(一)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
(二)苏州市人均预期寿命81.56岁。
(三)201371日起,工伤保险待遇中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亡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基数为4802/月。
五、执行时间
201371日起实施。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