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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提起再审用)
发布日期:2007-05-0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提起再审用)
(××××)×行监字第××号
  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案由)一案, 本院(或××××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行×字第××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现向本院提出申诉。(未申诉的不写此句)。
  本院经复查认为,……(简要写明提起再审的理由)。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的,此句不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决定由本院再审的,写“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决定由本院提审的,写“本案由本院进行提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写“本案指令××××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指令非原审法院再审的删去‘另行’二字)”〕。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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