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法院最终以抵押担保合同为证据案件,作出抵押权人依法在15万元借款及利息范围内行使抵押的判决。
1998年10月23日昌英武院在睢阳区城北信用社借款15万元,2000年10月17日,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抵押担保合同。原15万元借款展期到2001年9月17日,少林昌英体校用成武昌拥有的房产一处作担保。并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2001年9月8日,少林昌英体校与成武昌签订让渡抵押物承诺书,成武昌没有在让渡抵押人栏内签字,但在抵押人少林昌体校法定代表人栏内签字。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是同一个单位,两个牌子,法定代表人均是成武昌,因信用社所主张的15万元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以主张抵押物权将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告上法庭。
睢阳区法院审理认为,城北信用社与昌英武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但城北信用社主张的15万元借款已超过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故城北信用社要求昌英武院、少林昌英体校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城北信用社与少林昌英体校签订的房地产抵押合同,不违背法律规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系有效合同。成武昌具有双重身份,他既是该抵押合同中抵押人的法定代表人,又是让渡抵押物承诺书中的让渡抵押人,作为让渡担保人的成武昌尽管没有签字,但作为抵押人少林昌英体校的法定代表人已在让渡抵押物承诺书上签了字,这足以证明成武昌已同意用其房产为少林昌英体校担保原贷款15万元,同时成武昌实际交付其房产证,并办理了他项权证。综上,成武昌为此借款设定抵押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故城北信用社要求行使抵押物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金士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