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5年3月,闵某因损害赔偿纠纷将郜某告上甲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郜某赔偿损失。甲县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闵某的诉讼请求。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该中级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遂裁定撤销原决,发回重审,但对二审收取的上诉受理费由谁负担未作处理,亦未交待由一审在裁决时一并处理。在重审期间,闵某向一审法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申请,甲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同意闵某撤回起诉,对一审案件受理费亦裁定减半收取,由原告闵某负担,但对郜某预付的二审上诉受理费应由谁负担,该院在裁定书中未做处理。郜某认为自己并不应当承担这笔费用,遂即提出异议,并分别找到一、二审法院,要求对此笔诉讼费的负担予以处理。
[分歧]:
对郜某预交的二审上诉案件受理费由谁处理和负担审判实践中存有如下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补发裁定,裁定补充对二审案件受理费负担的处理意见,并依法确定该笔费用由原告闵某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在准许闵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诉讼费如何负担没有处理,属于遗漏裁定的内容,应由一审法院下裁定予以补充处理意见,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郜某负担,因为是郜某提起的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就应该确定由其负担。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上诉受理费是二审法院收取的,一审法院无权决定发回重审案件中当事人撤诉情形之下的二审诉讼费的负担,因此,该上诉受理费由谁负担应由二审法院予以处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负担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谁败诉,谁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按照责任的大小进行分担。目前,《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及其他法律对发回重审的案件诉讼费如何负担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一般的做法是,二审法院在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中交待一、二审诉讼费的负担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的结果来重新确定。鉴于法律规定了撤诉案件的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故原告的撤诉行为可视同其败诉,所以,对本案的上诉受理费亦应参照此规定,一并确定由原告承担,但此时应是全额承担,而非减半收取,因为这是被告因原告的起诉行为而客观地受到的经济损失,在被告没有被法院确定有责的情况下,被告不应承担此笔费用。
其次,本案一审法院在准许闵某撤回起诉的裁定中,对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没有处理,属于对诉讼费用负担的遗漏,故应由一审法院依法作出补充裁定,确定本案二审诉讼费由闵某负担。
最后,笔者基于本案认为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法院和法官,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在作出准予原告撤诉前,最好向其释明其撤诉后所要负担的责任,因为,如果法官作此释明,原告有可能因不愿承担一审诉讼费一半之外的其他费用而放弃撤诉的请求,毕竟此类案件法院并没有对胜负或当事人责任的大小作出裁决,原告可以期待法院的裁决来明确责任,这样使得一审诉讼费之外的其他费用的负担更趋于理性化,事后的补充处理裁定应该说剥夺了原告权衡利弊的选择权。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