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3月,在广西桂林经商的黄某购买了一辆广州本田轿车,使用了几年后,黄某想将车卖掉。2005年6月,黄某与江某签订了一份机动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黄某将其本田轿车卖给江某,价格7万元,办理过户手续以及其他费用由江某负责。合同签订后,江某于同月13日将7万元人民币汇进黄某的银行帐户,黄某也于同月18日将车以及行驶证交付给江某。2005年8月3日,江某开车到广西平乐县办事时,在路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刘某被江某所驾驶的轿车撞成重伤。经交通警察部门勘验,江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刘某经治疗出院后,要求江某、黄某承担赔偿责任。黄某声称肇事车已经卖给江某,江某对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江某称,肇事车没有过户,实际车主是黄某,黄某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因对赔偿问题协商不下,刘某将黄某、江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6000多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江某对事故承担80%的责任,赔偿刘某经济损失76800多元,驳回刘某要求黄某赔偿的诉讼请求。
本案涉及到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诉讼主体以及赔偿责任的确定问题。车辆在办理过户手续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买卖双方如何承担责任,要分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如果买卖车辆的双方虽已签订车辆转让合同,但车辆仍未交付的,则诉讼主体及承担责任的主体仍应为卖方,买方尚未取得车辆,不承担事故责任。二如果车辆已实际交付,原车主失去了对车辆的实际控制,虽然车辆的所有权尚未通过过户登记而公示转移,但买受人已实际控制车辆,并享有车辆的运营利益,而原车主丧失了车辆的支配,故对在此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原车主不承担责任,应当由车辆实际买受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以及《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的规定精神都对此作了规定。本案中,黄某与江某签订买卖合同后,已经将车辆交付给江某使用,虽然车辆没有过户,但黄某已经失去对车辆的控制,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应该由江某承担,黄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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