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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争要房产,法官决定竞价分割
发布日期:2013-07-17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
  李先生(化名)与焦女士(化名)于1996年结婚,婚后,夫妻双方在某商品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处铺面房并出租,现价值140余万元,同时还有共同居住的房屋一套及70万元存款,这些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夫妻双方家庭矛盾升级而导致感情破裂,男方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对存款、住房的分割方案也达成了一致,但对位于某商品城的铺面房的到底应该归谁所有的问题分歧很大,虽经法官调解,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法官提出让双方对该铺面房进行竞价,以出价最高者为该铺面房的所有人,同时给与对方相应补偿。最终,男方以136万元的价格竞得该铺面房。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男方为此补偿女方68万元,双方调解离婚。
  评析:
  在本案中,法官充分运用了最高法院制定的《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在开始竞价之前,法官通常会让双方当事人仔细阅读《竞价规则确认书》并签字。然后从双方共同确认的起始价格开始竞价,并最终以一方的出价达到最高而另一方放弃出价来结束竞价。根据婚姻律师以往的办案经验来看,这一过程往往需要10轮左右的出价过程,当然也有短至3轮的时候,但毕竟是少数情况。这种方式对离婚双方当事人就某些财产无法达成一致分割意见,同时该财产也不便作实物分割时,无疑是最公平的解决方案,它可以对离婚双方的利益均做到最好的平衡与兼顾。在竞价程序结束后,按照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取得财产所有权一方要给予对方财产价值一半的补偿,该财产分割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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