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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恐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
发布日期:2013-07-16    作者:聂晓东律师
因恐惧而放弃强奸属犯罪中止

案例介绍
盗窃恋上女事主重返企图表白强奸
来源:红网
男子汤某推开房门后原本打算拿走女房主的手机走人,又见女房主长得漂亮,临时起意想强奸她。最后得知女房主“怀孕”后,汤某一时“良心发现”放弃,拿着手机离开了。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汤某并非惯犯,他离开后开始和女房主聊短信,并渐渐喜欢上了对方,撬门重返旧地想表白,被警方抓获。12月14日,记者从芙蓉区检察院获悉,汤某已被提起公诉。
案例分析
汤某之前对小田的行为是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案件承办人认为,关键是,犯罪嫌疑人是本人意志决定停止强奸,还是因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导致其无法完成强奸行为。证据表明,由于汤某的恐惧心理(担心被害人流产)而导致他的主观心理状态发生变化,从而放弃了积极追求发生性关系的强奸行为,是属于主观意志因素范畴,而不属于意志因素以外的范畴,应属犯罪中止。
刑法
刑法第24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中止的概念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二是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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