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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的困惑——选择自由,走向民主抑或专制、无能
发布日期:2005-04-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摘  要: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不管是在政治领域还是在法学领域,都是一个相当重要的概念,在目前的社会状态下,在价值与文化日趋多元化面前,自由主义矛盾重重、危机四伏。本文针对目前的这种状况,以中国为研究视角,展开了论述。首先对自由的范畴进行了揭示,其次分析了自由中国化后的一种悖反与难堪的现状,最后则阐述了自由的两种非常规走向及民主化改造。

  关键词:政治自由,民主,程序

  一、 自由的范畴揭示

  自由是一个历史性的概念,人们常常在哲学和政治层面上对其进行划分。哲学意义上的自由,马克思将其规定为“人的类特性”[1],这一层面的自由,马克思认为,“事实上,自由王国只是在由必须和外在目的规定要做的劳动终止的地方才开始。”[2]在这里,“必须”指人满足自身需要及维持和再生产自身生命之必须,“外在目的”即维持人的生命、存在的动物性的而非人的本质的目的。而涉及更多、影响更为广泛的则是为政治意义上的自由。本文所要论述和揭示的,也正是在政治层面上来谈论剖析自由。

  政治意义上的自由,往往与权利粘合在了一起,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自由即权利或权利即自由,表现出其概念的统一性与所指的一致性。谈到自由这一权利,我们不得不从西方入手,因为我们知道古代的中国是不存在政治自由这一范畴的,可以说这是西方国家的一个专利名词。西方人民对政治自由的追求亦不是与生俱来的,正是在资本主义经济的催生下,“她”才在重重禁锢下,缓缓而出;但随着“她”的第一声啼哭,便开始表现出其顽强的品格、不屈的精神、强大之生命力,“不自由,毋宁死”便是其宣言式的口号。

  在自由的理论发展史上,伯林是一位相当重要的人物,他的思想对后世影响深远。在其自由理论中,伯林对自由作了一种别开生面的区分,即“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他认为,积极自由是指人在主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作为主体的人的决定和选择,均基于自身的主动意志而非任何外部力量。当一个人是自主的或自决的,他就处于积极自由的状态之中(liberty to……)。这种自由是做……的自由。而消极自由指的是在‘被动’意义上的自由。即人在意志上不受他人的强制,在行为上不受他人的干涉,也就是免于强制和干涉的状态(liberty form……)。在伯林看来,这两种自由的重点是相区别的,所回答的是两个具有重大差异的问题。积极自由强调的是主体活动的主动性和自治性。而消极自由的重点在于外部力量没有对主体形成束缚和控制,未受到他人的干涉。”[3]

  用另一种表述就是:“有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一个是:‘多少个门向我敞开?’另一个是‘这里谁负责,谁管理?’这两个问题相互交织又相互区别,它们要求不同的回答。多少个门向我敞开?关于消极自由的问题是:拦在我面前有什么障碍要排除?其它人怎样妨碍着我?其它人这样做是有意还是无意的?是间接的还是有制度依据的?关于积极的自由的问题是:谁管我?别人管还是自己管?如果是别人,他凭借什么权利?什么权威?如果我有权自主,自己管自己,那么我会不会失去这个权利?放弃这个权利再恢复这个权利?具体怎么做……”[4]

  另一个对自由的经典论述者莫过于哈耶克了。正如哈耶克自己所述,他的自由概念属于一种消极性概念,他指出“一个人不受制于另一个人或另一些人因专断意志(arbitrary will)而产生的强制(coercion)状态,亦常被称为‘个人自由’(individual freedom)或‘人身自由’(personal freedom)的状态。”[5]在此,他重点提出的是用强制(coercion)而非迫使(compulsion),以区分两种对自由的限制。“所谓 ‘强制’,我们意指一个人的环境或情况为他人所控制,以致为了避免更大的灾害,他被迫无法按照他自己一贯性的计划去做,而要为他人的目的去服务。”[6] 所以,他的强制是与自然界以外的纯粹人为因素相联系的,而那种自然性的对人所产生的那种迫使从而对个人所造成的那种状态,并非是不自由的,换言之,在此种境况下的人仍是自由人。

  我们不管他们对自由作何种划分,对自由之含义作何种解释,“自由主义”这一核心是不变的。“所谓‘自由主义’,最根本的理念是主张个人具有自主性人格,因而是平等而自由的;为了使自由的个人在对等的条件下得以共存,必须保障个人的各种权利一方面不受国家性权力的压抑,另一方面不受其它社会性权力的压抑。” [7]自由主义者都渴望建立一个民主法治的国家,在这里,民主与法治的表征就是人的自由,人脱离了来自于别人(个人或一群人)、国家或法律、社会性权力的束缚与压制。在自由的国度里,人们能够通过民主的议事机制和理性的法律程序机制,实现国家的良性运作,达到国家的和谐发展。

  二、 自由中国化的悖反与难堪

  五四运动,不仅请来了“德先生”(Democracy)和“赛先生”(science),同时,也正如夏勇教授所言,“和女士”(Human rights)也是我们的座上佳宾,只不过由于诸多原因,被后人所淡忘。正是由于“三位洋人”的来临,自由这一理性的政治之物在中国生根、发芽、发展、壮大。孰不知,正是自由,在中国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挑起了一股股血雨腥风!自由在中国真可谓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自由作为民主、法治的现代社会的高度政治化表征,在西方近代化的过程中,开创了一个个辉煌,树立了一座座的丰碑,不管是英国的光荣革命,还是法国的大革命,亦不论是美国的独立战争还是日本的明治维新,“自由”都是他们锋利的宝剑,不,不仅仅是革命的武器,更是进行革命的宪章、革命的精神领袖。而一旦到了我们中国,在领导层那里,成了争权夺势的工具,成了治国愚民的良策;在民众心中,却是发泄私愤的工具、满足私欲的武器,亦或是打击同伙的合法暴力。这不能不令我们反思灵魂,扣问良心。

  先看看我们的最高学府,我们的社会精英,我们五四运动的倡导与发动者北京大学学生的表现吧。蒋梦麟先生在《西潮·新潮》中言道:“学生们在五四胜利之后,果然为成功之酒所陶醉了,学校里的学生竞然取代了学校当局聘请或解聘教员的权力。如果所求不遂,他们就罢课闹事。教员如果考试严格或赞成严格一点的纪律,学生就马上罢课反对他们。他们要求学校津春假中的旅游费用,要求津贴学生活动的经费,要求免费发给讲义。总之,他们向学校予取予求,但是从来不考虑对学校的义务。他们沉醉于权力,自私到极点。有人一提到‘校规’,他们就会瞪起眼睛、噘起嘴巴,咬牙切齿,随时准备揍人。”[8]

  谈及学生,我想涉及一下当下的学校教育,自从发生了老师虐待辱骂和殴打学生的严重事件之后,政府下令严禁老师对学生进行任何形式的体罚等惩罚,否则要追究相应的责任。本身,这一规定是为了保障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健康的成长。但随之而来的便是学生对这一权利的极度滥用,有些学生竞在课堂上对管理他们的老师进行辱骂,更有甚者殴打老师。如果老师有所动作,对学生要求严格,就会招来很多的麻烦,不仅会受到学生家长的报复,亦有可能受到教育行政机构的处罚。以致于相当多的中学老师,对上课学生违纪捣乱视而不见,课堂秩序混乱,老师的授课行为成为走过场、摆形式。(当然,出现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推行下,如今的中小学生大多都属于独生子女,父母宠爱有加,所以在家中养尊处优、飞扬跋扈,在学校亦是惟我独尊、傲视一切、目中无人,受不得半点委屈;家长对自己的孩子也缺乏家教,过分宠爱,有的家长甚至鼓励孩子欺侮人、耍滑头,还美其名曰让孩子早点学着接触社会、适应社会;一些中小学教师也是道德失范,缺少那种“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气度与风范,不负责任,敷衍塞责。究其主要原因,我认为在于家长与学生过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致侵犯别人权利亦不知。因此,现在很难出现“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那种师徒情深的场景。)

  学生如此,政客亦然。中国的老一辈外交家顾维钧先生曾经指出:“民国初年,甚至后来亦然,国会议员的大多数,不论其为参议院还是众议院议员,都把他们的地位和特权当作政治武器。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政治的或个人的利益而使用这些政治武器,他们并不理解赋予国会这些权利是一个有秩序的立宪政府的必要部分。国会议员们的这种以宪法特权作为政治武器的倾向,使得国会信誉扫地,并妨碍立宪机构的正常工作。”[9]政治自由仅仅成了他们获得自身利益的权利与武器,他们心中所想的也只有自己的利益,至于国家复兴、民族发展似乎只是别人的事情。颜惠庆先生的见解也许会更为直接:“在一系列问题上,双方所持观点相去甚远,谁也无法控制与改变异常困难的局面不仅南北两大领袖之间,即使同为北方的军事结盟的各方也在勾心斗角。只要共同的敌人一天不消灭,杂乱的联合或多或少还可以维持,一旦各自的目标已经实现,则必重陷于争权夺势之中,挟一己私利相互发难,都渴望让自己的友好旧部占据肥缺,类似的私人驱使将导致军阀之间的又一次战争,近来来这类历史丑剧一再上演,屡见不鲜。”[10]无怪乎怪杰辜鸿铭先生时言:“所谓民主,在中国只不过是群氓政治。而群氓政治无非就是饭碗政治,是饭碗的分配。中国的赤贫导致贵族阶级的失落,而在一个失去贵族阶层与贵族精神的社会,最高雅的艺术也逃不过金钱的考量,最艺术的政治也将沦为世俗的角逐。所谓权利竞争之民主,无非是政治分脏的合法化而已。”民主与自由如此,真乃国人之悲哀也。

  社会之民主、个人之自由本为一国家与民族之最高价值,缘何一到我们国家就发生如此之现状,难道我们是一个更为优越的民族,这些价值都难以统领?显然,非也,病根在于流淌于血液之中的国民性格,一种极需改选的观念。

  吴景超先生指出:“在中国的论坛上,似乎很少遇到这种态度。某甲假如提出一种主张来,似乎便与这种主张发生恋爱,要终生与他作伴,再也不肯分离有这种态度的人,对于赞成他主张的人,便欣然色喜,称之为友,称之为同志。假如有人批评他的主张,便勃然色怒,原来是朋友的,现在也要变成仇敌。对待仇敌当然可以不必客气,所以在反攻的时候,不但要说批评他的如何没有学问,还要批评他的如何没有人格。所以甲乙讨论一种问题,结果每是甲呼乙为走狗,乙呼甲为败类收场。” [11]

  如果说吴景超先生是对自由(言论自由)在中国现状的一种揭示,那么萧公权先生的话语则是对自由之内涵剖析与现状讽刺:“时人攻击政府者辄喜以其压迫言论自由为口实,夫言论之不自由,固为目前不争之事实。然徒知提倡言论之自由而不努力培养自由之言论,则其论亦不免偏狭之病。何为言论之自由?发自独到之思考、根诸事理之观察、尊重他方之意见、而不受自己感情之支配,或他人主见之指使者是也。吾人试一检时人之议论,其能虚心持平以立说,合于上述标准者固不乏其例,而意气用事之谈,偏狭无容之见,亦触目易睹。异己者势欲打倒,同调者奉若神明,圆通宽大之风度,渺乎其不可寻。此种入主出奴,反自由精神之论,以较压迫议论自由者之器识与见的,实无殊于一丘之貉。观其欲以一人之私见,易天下之耳目,其用心与独裁者之统治思想何以异?”[12]

  表达这些观念之人都已做古,时代也早已不同,然虽时过境迁,观念之东西几乎没有些许的变化,对自由与平等仍不能进行现代性的解读。李国文先生在其杂文《人生况味》中曾说:“中国人缺乏公平竞争观念,一个不掐死另一个,便食不甘味、寝不安席;而另一个宁肯抱着对手一块跳井,也不能让其成王。一旦得胜,便要消灭对手,要万世称王、称霸下去。”[13]我们渴望自由,追求民主,但我们却多激情而少理性,喜好勇斗狠而不能宽容妥协;我们在麻木的精神中沦为了反自由民主之看客,更甚我们已经习惯于专制,一旦给我们自由,我们却无所适从。

  三、自由三走向的分析

  (一)自由后的专制或无能。

  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的实现过程,意味着社会的民主化进程。而所谓的民主化显然又是与封建王朝的君主一人专制而言的,他要求的是人民的统治,渴望的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与决策原则。但多数人的决策又是民主的吗?自由会理性的展开与运作吗?所以,“对于这种民主体制,一直存在着各种疑虑,其中最重要的是托克维尔提出的关于‘多数派专制’的问题,以及沃拉斯和黎普曼先后提出的在群体思考和舆论的非合理性这一层面所反映出来的‘多数人无能’的问题。”[14]

  “多数派的专制”是由法国著名学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所提出的概念,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基于法国大革命的历史经验背景。因为基于“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一旦缺少了法律与规则的规制,将会导致多数人的专制,这是人性本身的弱点所无法克服的,亦为法国大革命所证实。我们对“多数人专制”的问题体会应该更加深刻。在“文化大革命”中的群众专政及推行的“大民主”,我们应该记忆犹新,它给我们所带来的创伤实在是太大了,在某种程度上,我们惧怕了全民从政。对此,我想对我们来说是一个不证自明的东西,在此就无面赘述。一切形式的民主制度,都是有一整套法律和规则约束的、在法律授权并约束下的“戴着脚镣的舞蹈”,并不是一般人想像的无法无天的“少数服从多数”,否则,那就不是民主而是“多数人的专制”。社会的一切底线的公平和正义只能交给法律,而不是所谓的 “民主”和“公决”。任何形式的民主,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法律的监督;任何社会纠纷,最终的裁决者只能是法律,而不是貌似公平实则随时有可能沦为“多数人的专制”的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民主公决”。

  “多数人无能”的问题强调的是群体思考和舆论的非合理性问题。的确如此,这也是自由与民主的一个无法解决的悖论与难题。我们现在处于一个文化多元与价值多元的社会发展阶段中,要想和谐稳定的进步,就必须注意到这些多元性利益的存在,尊重各自的价值与利益。然而目前最根本的问题是自由主义太多、多元化太过分而导致公共性丧失,国家权力缺乏制约,社群集体主义太过有力,从而导致个性压抑、公共性出现乏力的境况。我们平时所言“真理是掌握在少数人手中的”,也许是对“多数人无能”及“众愚政治”的一种洞察与反应吧。在一个社会之一定时代中,尽管是“时势造英雄”,但英雄毕竟是少数,如同每一个人都成了英雄,英雄这个词本身将失却原本意义。

  “多数人无能”之问题的提出,并非是在反对民主或自由,而是对整个上层建筑运作的反思。在一个民主、科学、法治化的现代社会,“人民”应当是国家的主人,国家及集体之行为亦必须由其作出或经其同意,问题是在操作或程序上,必须有一种技术性设置,否则,坏结果的无人负责、集体承担、公益受损(实质上仍是人民自身利益受损);好结果的争功夺利、损公肥私、多数受损(人民群众作为大多数,仍是遭受损失的主体)将是不可避免。

  (二)改造自由,走向民主

  1,观念的转变。

  观念,正是它,使我们在愚昧与无知中徘徊,在激情与浪漫中狂欢,在冷漠与猜忌中挣扎。这是我们的头号敌人,不扭转观念的乾坤,我们仍将会在黑暗中痛苦的生存。观念是一种重要的力量,它既可以维持传统,又可以倡导革命,但一旦使它发挥威力,将会是决堤之水,出茏之兽,一发而不可收拾,没有一种力量会比观念更具颠覆性。“西方文化的一个优美格言说,人不是依靠食粮而是依靠上帝的信念而过活。但是信念不也是一种观念,而且是一种极端强势的、对人的行为产生强烈的、严格禁令的观念吗?”[15]伯林在他的《两种自由概念》中曾言道:“令人惊讶,在近代历史上,也许不曾有过这么多人的看法与生命,被狂热的社会与政治学说所改变,有时甚至被猛烈翻搅。”“如果训练有素,能对观念作反思性思考的人,忽视观念的话,观念有时会形成一股不受抵制的动力,对广大人群产生无可抗拒的影响力,这些力量会变得暴烈,不是批判理性所能左右。”[16]

  对于我们而言,转变落后、扭曲之自由观念显然成了当务之急,也是本命题的题中应有之意。在新的自由观念中,宽容(在这里,宽容即指宽容、容许别人有行动和判断的自由,对于不同于自己或传统观点的耐心公正的容忍[17])将会被重视,对抗将会更理性、言语将会更温和;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将会成为一种神话,求同存异、追求共赢将会成为国人的共识。妥协及共精神将会成为一种高贵品质(妥协在传统观念中,是一种懦弱、胆怯、无能的代名词,而在今天必将会成为一种高贵品质,因为整个社会的发展是多元化的,在这里,既名手价值的多元,又包括文化的多元,当然还有利益多元和技术的多元;主体追求之本身都具有正当性。此种境况下,妥协将成为一种必须,也是一种高雅与睿智的艺术。美国宪法不就是一个妥协的产物吗,而且其魅力亦是无穷的。)这样,民主也许会更现实,我们的政治生活也许会更和谐。

  2,程序的引入。

  我们现有的程序,从严格意义上讲,是西方的舶来品,我们所拥有的只不过是办事的规则与章程罢了,且这种规则与章程一旦成为对实体追求的绊脚石,将会被义务反顾的弃之一旁,并无丝毫的愧疚与不安。而我们还正在引入的所谓西方的程序与其说是一套规则、方案,倒不如说是一种理念、一种精神。因为在程序主义者看来,程序本身具有无尚的价值,遵守程序则成了人们心中不言自明的铁则。“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18]的确,对于我们来说,无视程序的现象非常严重,当然,在这里还要作一个交待,那就是我们所忽视的是程序而非程序规则。因为我们从古至今都非常重视礼节仪式,剧场化的形式与效果一直是我们所坚持。也可以这样说,我们尊重的是规则本身,而对规则所具有的那些内在价值,则被忽略。程序精神的缺失给我们带来了太多的灾难,以致于我们不堪、不敢也不愿回首。不管是“大跃进”还是“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都足以使我们自身震惊、悸怕,太恐怖了。

  “一个以太过无情的手段促进人性理想,有变成其相反物的危险:自由,变成以自由为名义的压迫;平等,变成以维护平等为名而久而不去的寡头体制;公道,变成要打破一切的不妥协,人类之爱则变成怨恨所有反对以残暴手段达成人类之爱的人。邪恶的手段只能破坏善良的目的,捺息现有的自由、文明习惯、理性的行为,以为毁灭它们就像凤凰涅槃一样,今天消灭明天会以更纯粹、更光辉的形式升起,这乃是可怕的陷阱与忘念。”[19]我们的哪一次灾难与危机不是因为思想堕入了这样的陷阱与妄念之中?胡适先生说,历史是一个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在此,我想给我们的历史一个假设,如果程序的观念早已融入国人的思维意识之中,如果自由(特别是我们的政治自由)自觉的接受程序的规制,灾难会不会发生?历史会不会重写?

  3,制度的革新。

  制度在一个社会发展之中,起着核心或根基的作用,邓小平同志曾言:“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东同志这样的伟大人物,也受到了一些不好的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至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0]我们要改造自由走向民主,就不得不从制度入手。制度公正在一个国家比其它的公正显得根本、更重要、更迫切。

  目前,我国的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是政党制度。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都发挥了巨大的力量,可以说是共和国的缔造者,然时至今日,特别是具体的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党政关系问题、党内关系问题不理顺,党的一些制度不调整,已经对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产生的负作用。我们常说:“要加强党的领导,就要改善党的领导。”郭道晖先生说:“作为执政党,从防止党的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腐化变质、建立制约党权、特别是党的领导人的权力的党内监督机制的原则考虑,不能只有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而应当树立自下而上的反弹的原则和机制,即下级可以监督上级,党员可以监督组织,中央应当服从需要全党的意志;同时,在少数服从多数的前提下,还要保护少数,以防止领导人操纵多数压制少数。”[21]这是一种大胆且很具创新和实践意义的思考,我们必须去正视。

  参考文献:

  [1]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第53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26页,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

  [3] 参见://www.cp.org.cn/2233/ReadNews.asp?NewsID=2635

  [4] [伊朗]拉明*贾汉贝格鲁:杨祯钦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第37页。

  [5]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11页。

  [6] 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12月版,第164页。

  [7] 季卫东:《宪政新论》,第20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8] 蒋梦麟:《西潮·新潮》。

  [9] 顾维钧:《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370页。

  [10] 颜惠庆:《颜惠庆自传》,第153页。

  [11] 吴景超:《舆论在中国何以不发达》,《独立评论》87号。

  [12] 萧公权:《施行宪政之准备》,《独立评论》,第234号。

  [13] 刘洪波主编:《百年百篇经典杂文》,长江文艺出版社,2004年5月第1版。

  [14] 季卫东:《宪政新论》,第16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8月第一版。

  [15] 胡传胜:《观念的力量:与伯林对话》,四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10月,第8-9页。

  [16] 伯林:《自由四论》,陈晓林译,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26页。

  [17] 房龙:《宽容》,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第3页。

  [18]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1版。第11页

  [19] 伯林:《俄国思想家》,彭怀栋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7月,第354页。

  [20] 《列宁毛泽东邓小平论民主集中制》,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7月,22页。

  [21] 郭道晖:《对“警示教育”的一点异议》,载《博览群书》,2005年第2期,总第242期。

  邢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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