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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平等·自由——托克维尔评介
发布日期:2009-09-02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阿·德·托克维尔(1805—1859)是法国著名政治思想家,他在继承近代以来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传统的基础上,主张用新的政治理论来建立一个崭新的民主世界。本文试图从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关系角度来评述托克维尔的民主自由理论。
     
  Ⅰ
     
  1834年,对于欧洲那些信奉共和民主政体的人来说,是危机之年。而法国共和党也陷入危机,灰心气馁情绪四处蔓延。路易·菲力浦政府的立宪温和主义似乎占居了上风,民主阵营中也论战叠起;许多象拉斯帕伊那样的共和党人声明放弃共和制的追求,而满足于政治改革。对“恐怖”的回忆仍然给作为常设人民政府的民主投下极其有害的阴影。在这种氛围中,托克维尔于1835年出版了《论美国的民主》第一卷。他指出,在美国所发生的社会革命“是已经完成或即将完成的事实”。而美国的这一民主革命具有世界历史意义:“身分平等的逐渐发展,是事所必至,天意使然。这种发展具有的主要特征是:它是普遍的和持久的,它每时每刻都能摆脱人力的阻挠,所有的事和所有的人都在帮助它前进。”“以为一个源远流长的社会运动能被一代人的努力所阻止,岂非愚蠢!认为已经推翻封建制度和打倒国王的民主会在资产者和有钱人面前退却,岂非异想!在民主已经成长得如此强大,而其敌对者已经变得如此软弱的今天,民主岂能止步不前!” 托克维尔正是抱着“民主必胜”的信念来探讨民主理论的。
     
  他认为,伟大的社会革命在法国迅猛激进,但国家的首领却从来没有想过对革命做些准备工作,而是让它任意进行。“国内最有势力最有知识和最有道德的阶级,根本没去寻求驾驭革命的方法,以便对它进行领导。因此任凭民主由其狂野的本能去支配,使民主就象失去父母照顾、流浪于街头、只知社会的弊端和悲惨、靠自力成长起来的孩子那样,而独立壮大起来。”而且,立法者也不想去引导和纠正它,“不愿意让它学会治国的方法,而挖空心思要把它挤出政府。”然而,民主革命依旧发生了,只是在法律、思想、民情和道德没有发生为使这场革命变得有益而不可缺少的相应变化。人们只看到民主带来的害处,却未看到它可能提供的好处。其实,这正是托克维尔去美国考察并撰写《论美国的民主》的重要原因。正如他自己所说:“我之所以考察美国,并不单纯出于满足自己的好奇心,……我的希望,是从美国找到我们可资借鉴的教训。”接着,托克维尔把法国的民主革命和美国的民主革命加以比较,并肯定地说:“我们迟早也会像美国人一样,达到身分的几乎完全平等。但我并不能由此断言,我们有朝一日也会根据同样的社会情况必然得到美国人所取得的政治结果。我也决不认为,美国人发现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但他努力去认识美国的民主,认识它所产生的好处和坏处,以便从美国找到可资借鉴的教训。
     
  Ⅱ
     
   在美国,人民由全体公民构成,而立法者和执法者均由人民指定,并由人民本身组成惩治违法者的陪审团。托克维尔认为,美国的“各项制度,不仅在其原则上,而且在其作用的发挥上,都是民主的。”人民直接指定自己的代表,政府的形式是代议制的,但是以人民的名义进行统治的则是多数,这个多数主要由温和的公民构成。托克维尔告诫说,如果不能实现“多数人的统治”,迟早就会出现“一个人独揽无限权力”的现象。“如果我们不及时建立绝大多数人的和平统治,我们迟早要陷于独夫的无限淫威之下。但他坚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因此,在托克维尔看来,“民主的真正好处,并非象人们所说是促进所有阶级的兴盛,而只是对最大多数人的福利服务。”?按他的观点,还未见过对社会各阶级都一视同仁地促进它们兴旺和繁荣的政体。
     
  实际上,托克维尔并未给“民主”下一个统一而准确的定义。他基本上是把“民主”一词看成是社会各个走向方面平等的趋势的同义语,有时他也用这个词指代议制政府。顺便指出,托克维尔反对研究纯民主(即直接民主),认为那是为了猎奇,而主张实行代议制民主,这是不同于卢梭和谢尔比利埃的。在西方民主理论发展史上,托克维尔对代议制民主理论的研究与阐发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与他同时代的英国思想家密尔就把《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称作“现代社会中表现民主本身的第一部哲学著作”。事实上,《论美国的民主》与密尔在1861年出版的《代议制度政府》,是十九世纪代议制民主理论中最重要的两本著作。
     
  托克维尔指出:“民主的法制一般趋向于照顾大多数人的利益,因为它来自公民之中的多数。公民之中的多数虽然可能犯错误,但它没有与自己对立的利益。”而“贵族的法制与此相反,它趋向于使少数人垄断财富和权力,因为贵族生来总是少数。”?而且,依他看,如果一个社会容许不良的法律可以暂时通行,“并在这种法律的总趋势结束的时候社会还能依然存在,而它的民主政府尽管还有许多缺点,但它仍然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在这里,托克维尔又一次通过民主政府来证明民主制度所具有的主要价值。
     
  托克维尔还论述了美国民主制下的分权原则和制衡原则。他说,美国立法者们的最大功绩,在于他们清楚地认识到分权与制衡这个真理,并有勇气付诸实施。“他们认为,除了人民的权力之外,还要有一定数量的执行权力的当局。这些当局虽不是完全独立于人民的,但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享有一定程度的自由,因而既要被迫服从人民中的多数的一致决定,又可以抵制这个多数的无理取闹和拒绝其危险的要求。…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的立法者把全国的行政权集中于一个人手里,使总统拥有广泛的特权,并用否决权把总统武装起来,以便抵抗立法机构的侵犯。”同时,“美国的立法者决定创立一个联邦司法当局,以实施联邦的法律,审判事先仔细规定的涉及全国利益的案件。”而“为使最高法院的法官独立,不受其他权力当局的影响,而决定最高法院法官为终身制,并规定他们的工资一经确定,就不受司法机构的核查。”他还特别强调,在联邦制国家,与司法当局最常打交道的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国家中的各个党派。这样,司法当局的力量(道义的和物质的力量)自然减弱,而受审人的力量却很强大。所以,他主张,“立法者应不断努力,使法院获得类似在主权未被分为两部分的国家那样的地位。换句话说,立法者的经常努力,应当是使司法当局代表国家,使受审者代表个人利益。”
     
  托克维尔详细分析了美国人从他们的联邦制中所获得的好处,也指出联邦制所固有的缺陷和弊端,并认为“这些缺点没有一个不是随着多数的权力增加而扩大的”。 从托克维尔的观点看,多数的无限权威及其快速坚定地表示意志的方式,在美国不仅使法律趋于不稳定,并且对法律的执行和国家的行政活动发生了同样的影响。
     
  Ⅲ
     
  由多数的无限权威出发,托克维尔进一步提出并论证了多数的暴政与专制。他指出:“我本人认为,无限权威是一个坏而危险的东西。在我看来,不管任何人,都无力行使无限权威。…人世间没有一个权威因其本身值得尊重或因其拥有的权利不可侵犯,而使我愿意承认它可以任意行动而不受监督,和随便发号施令而无人抵制。”由于美国的民主政府拥有不可抗拒的力量,所以,托克维尔最担心的是美国反对暴政的措施太少,而并不在于它推行极端的民主。他所说的“多数的暴政”或“多数的专制”,不仅指立法、司法、行政的多数,而且指舆论的多数。由此看来,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专制”的含义,似乎并不是美国政治学家G·萨托利所分析的,是“全社会范围或全社会条件下‘多数’的含义。……使托克维尔以及后来的穆勒(即密尔——引者注)感到担忧的是一种精神专制的危险,即一种绝对而令人窒息的社会顺从的危险。”
     
  托克维尔一方面强调民主政府的本质,就在于多数对政府的统治是绝对的,强调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的意志之中。另一方面他又担心,反对“多数的暴政”,反对“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是否自相矛盾呢?他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但他认为,这并不矛盾。他主张,这两项原则必有一项支配另一项,“因为在任何社会,最终只能保留一个支配其他一切行动原则的基本行动原则”,否则,“如果一个社会真正建立一个混合政府,也就是说,它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一些相互对立的原则时,它不是正在酝酿一场革命,就是行将瓦解。”所以,托克维尔说:“我认为必然有一个高于其他一切权力的社会权力;但我又相信,当这个权力的面前没有任何障碍可以阻止它前进和使它延迟前进时,自由就要遭到破坏。”当他说“自由就要遭到破坏”时,我们就可以明白:托克维尔担心“多数的专制”的出发点和目的是什么。实际上,这涉及到民主、平等与自由的关系托克维尔之所以强调多数专制的危险,意在说明:民主的最终目的是保护少数和个人的权利,要尊重个人自由、政治自由。托克维尔关于反对多数的暴政,主张保护少数的观点,来自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佛逊。同时,通过《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对欧洲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中受影响最深的莫过于约翰·密尔了。密尔在其《自传》中对这种“影响”作过深入分析,并在《论自由》一书中对“社会的暴虐”作了深刻阐述。他指出:“当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然而,美国十九世纪另一位思想家格林(1836—1882)在《政治义务原理讲演集》中则认为,作为国家的最高权力对个人的行使经常是与个人意志相违背的,但若不是这样,国家的强迫性权力就不是一种最高权力。他断定,“认为少数人实质上认同受制于多数人的意志这一点乃是明显的虚构。”稍后,美国的政治思想家布赖斯(1838—1922)在1888年出版的《美国共和政治》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讨论了“多数的专制”,主要目的也是批评托克维尔在并无神怪的地方见神怪。这倒并不奇怪,因为布赖斯“他自己几乎没有在什么地方关心到个人的基本权利。”不管怎样,托克维尔本人在提出防止多数专制的危险时,并不是要取消“多数的统治”,因为他十分清楚,取消“多数的统治”,就无异于取消民主,而这一点从根本上说与他热爱民主是相违背的。另一方面,他又深刻认识到:“民主国家的另一个非常自然的、但又非常危险的本能,就是使人轻视和不太考虑个人的权利。”这样,他就洞见到了民主制度本身所固有的缺陷。明白这一点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十分重要的,这就提醒我们,在颂扬民主的时候,不应忘记民主还有缺陷。
     
  值得在此一提的是,1922年周作人和陈独秀之间的一次公开论战。当时,陈独秀积极参加非基督教非宗教大同盟的运动,而以周作人领衔的五教授(除周作人外,还有钱去同、沈兼士、沈士远、马裕藻)发表宣言,反对这个运动以群众的压力干涉个人思想信仰的自由,陈独秀起而反击,强调基督教之反科学以及教会同国内外反动势力的勾结,双方都有其他人助战,形成两个分明的阵线。周作人声明,他们反对的是威胁恫吓的态度,他们不是要拥护基督教或任何宗教,他们反对的是依恃强大势力,来压迫持有某种信仰的人。周作人发出一个警告,今天我们听来当有惊心动魄之感,但如果失去思想自由的保障,即使侥幸不在这回被除减之列 ,却不知何时还要轮到自己头上。当今的学者由此感叹:周作人那么早,早在二十年代之初,便反对搞运动,反对用政治运动来强制个人的思想。半个多世纪之后的“文化大革命”,宣告了周作人的话完全是不幸而言中。所以,我们在强调民主时,不应忽视保护少数者的自由和权利。
     
  Ⅳ
     
  托克维尔进一步讨论了民主、平等、自由之间的关系。在他看来,民主是平等的产物,他强调:“身分平等是一件根本大事,而所有的个别事物则好象是由它产生的”。 不过,托克维尔所说的“身分平等”,不是指财产的平等,而是每个人权利的平等。这也就意味着自由。他希望自由与平等汇合并结成一体。“因为人人都将完全平等,所以人人也将完全自由;反过来说,因为人人都将完全自由,所以人人也将完全平等。”?这个理想的境地,正是民主国家的人民所追求的。但托克维尔进一步指出:“自由并不是民主社会的独有特点”,“显示民主时代的特点的占有支配地位的独特事实,是身分平等。在民主时代鼓励人们前进的主要激情,是对这种平等的热爱。”?他断言,人们喜爱平等甚于自由,甚于一切。“民主国家的人民天生就爱好自由,你不用去管他们,他们自己就会去寻找自由,喜爱自由,一失去自由就会感到痛苦。但是,他们追求平等的激情更为热烈,……他们希望在自由之中享受平等,在不能如此的时候,也愿意在奴役之中享用平等。”?
     
  在托克维尔笔下,民主隐藏着多数人暴政的危险,同时,民主所具有的平等主义倾向,也可能泯灭个性,否定自由。所以,当民主与自由发生冲突时,他就把自由置于民主之上,置于平等之上。他在其《回忆录》中表白道:“在思想上我倾向民主制度,但由于本能,我却是一个贵族——这就是说,我蔑视和惧怕群众。自由、法制、尊重权利,对这些我极端热爱——但我并不热爱民主。……我无比崇尚的是自由,这便是真相。”他的这一观点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出版20年之后,得到更为明确、详尽的阐发。他说:“只要平等与专制结合在一起,心灵与精神的普遍水准便将永远不断地下降”,“当自由受欢迎时,我表示了我对自由的赞赏;当自由遭抛弃时,我仍坚持不渝,对此人们不会不以为然”。他担心会有很多人可能指责他在《旧制度与大革命》一书中表达了一种对自由的完全不合时宜的酷爱,并要他相信,在法国再没有人在关心什么自由。因此,该书出版时,他写信给妻子说:“只有自由的朋友们爱读这本书,但其人数屈指可数。”托克维尔还认为,在为大革命作准备的所有思想感情中,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自由的思想与爱好是最后一个出现,也是第一个消失的。他说,在18世纪,关于自由制度的思想,经济学派比哲学家产生得更早。“严格意义的政治自由,他们(指哲学家——引者注)却丝毫未加考虑,甚至当政治自由在他们的想象中偶而出现时,他们第一个反应是予以排斥。”“他们对平等的热爱是那样明确,对自由的爱好是那样不明朗,他们简直就像是我们同时代的人。”对此,托克维尔指出,基于自立的自由是可以培养的,而对自由的热爱却不能培养。“我也不相信真正的对自由的热爱是由于人们只见到自由带来的物质利益;因为这种看法常常使人模糊。的的确确,对于那些善于保持自由的人,自由久而久之总会带来富裕、福利,而且常常带来财富;但有些时候,它暂时使人不能享受这类福利;在另些时候,只有专制制度能使人得到短暂的满足。在自由中只欣赏这些好处的人,从未长久保持自由。”他强调,人们依恋自由,与自由的物质利益无关;人们热爱自由,并不是因为自由给他们什么物质利益。而自由的诱惑力、自由本身的魅力,就是在上帝和法律的唯一统治下,能享受无拘无束地言论、行动、呼吸的快乐。托克维尔在《1789年前后法国社会政治状况》一文中指出:“自由制度的最大用途在于,当人类精神不关心自由时,继续当自由的后盾,并给与自由所固有的某种植物性生命,以便人类精神到时候能回到它那里来。这些制度的形式保证人们即使一时压恶自由,也不会丧失自由。我认为这是自由制度的主要优点。当人民执意要当奴隶时,谁也无法阻止他们成为奴隶;但我认为,自由制度能使他们在独立中支持一段时间,而无须他们自助。”
     
  总之,托克维尔把自由看得高于民主,高于平等。而在自由中,他更看重政治自由,这一点从前述他关于18世纪法国哲学家和经济学派的观点中,即可见一斑。事实上,他也遵从孟德斯鸠对自由政府和暴政政府所作的区分,认为“随着我们将要建立的是民主的自由还是民主的暴政,世界的命运将会有所不同”。 所有的自由政府都允许不同政党的存在。当时,美国有两大政党,即联邦主义党和共和党。而报纸期刊和结社团体是美国两大政党使用的两件武器。托克维尔特别强调结社自由的重要性,他说:“在我们这个时代,结社自由已成为反对多数专制的一项必要保障”,“再没有比社会情况民主的国家更需要用结社自由去防止政党专制或大人物专权的了”。 他认为结社权是不能转让的。同时,他还强调出版自由,认为它是自由的主要成分,是自由的基本组成部分。“出版自由和人民主权,是相互关系极为密切的两件事;而出版检查和普选则是互相对立的两件事,无法在同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中长期共存下去。”托克维尔比较了政治结社的无限自由与出版自由,认为“前者的必要性不如后者,而其危险性却大于后者。”这种危险性主要表现为:使人民陷入或者接近无政府状态。尽管如此,“这个如此危险的自由,却在一点上提供了保障:即在结社自由的国家,是没有秘密结社的。在美国,只有党派分子,而没有阴谋造反者。”托克维尔甚至认为,“在浩繁而又复杂的人类行动准则中,极端自由有时反而能纠正自由的滥用,而极端民主有时反而能防止民主的危险。”从这里,我们又可以看到,托克维尔是如何重视自由的。当然,他也充分认识到自由的滥用会给国家带来灾难,并用不无赞同的口气写道:美国的立法者们敢于要求人们节制自由,因为他们真诚地不想使自由破灭。所以,尽管托克维尔说过:“即使法学家重视自由,他们一般也把法治置于自由之上。他们害怕暴政不如害怕专断。而且,如果立法机构以立法剥夺人们的自由,并对此承担责任,法学家也不会有什么不满”, 但这并不意味着他赞成可以滥用自由。
     
  象托克维尔这样看重自由的人,也强调要对自由加以限制。这就确如有的学者所说的:“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不受限制的。有趣的是,很少有攻击自由者不把自由解释成为所欲为,也很少有捍卫自由者把自由解释成为所欲为。如果大家对自由的基本理解一致的话,许多争论也就不会发生了。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观时,有些人总是一口咬定资产阶级思想家都认为自由便是绝对自由,便是为所欲为,甚至胡做非为。这实在是莫大的误解。”
     
  Ⅴ
     
  托克维尔的民主自由理论,一方面继承了启蒙思想家们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加以发展,尤其是对卢梭的民主理论进行了一番改造,他对18世纪法国启蒙的理性主义提出了批评:“有人说,18世纪哲学的特点是对人类理性的崇拜,是无限信赖理性的威力,凭此就可以随意改造法律、规章制度和风尚。应该确切地解释一下:真正说来,这些哲学家中有一些人并不崇拜人类理性,而是崇拜他们自己的理性。从未有人像他们那样对共同智慧缺乏信心。……而(这种理性)只不过发明了一些新的奴役形式。”托克维尔强调多数专制的危险,强调要保护少数的权利。面对欧洲不断爆发的革命,虽然他表示理解和支持,但出于贵族的“本能”,他又表示了警惕,特别强调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而反对过分平等,反对多数的暴政。
     
  尽管托克维尔对美国的民主有所批评,但总的说来,他还是持赞扬态度的。他在总结《论美国的民主》一书的主题时写道:“在达到我的讨论的终点后,远远地、但是全面地回顾一下我曾分别深入研究的所有不同对象时,我既感到恐惧又怀有希望。我看到一些严重危险,但觉得可以排除;我看到一些重大弊端,但认为能够避免或抑制。因此,我越来越坚信,民主国家只要愿意干,还是能够建成高尚而繁荣的社会的。”]当然,他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所记载的有关美国的情况,有些并不属实,他的一些观点也并不客观公正,比如,关于美国的政党制度就是这样。之所以出现这一情况,根本原因就在于:托克维尔是带着当时法国所面临的问题(甚至欧洲所面临的问题),并用他的法国文明作为背景来撰写的。这一点很象希腊思想家波里比阿分析研究罗马,也很象孟德斯鸠研究英国。实际上,在欧美已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托克维尔及其思想的价值,主张把托克维尔列为经典作家。
     
  特别是随着保守的自由主义思想重新抬头,托克维尔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其著作一版再版。并且,美国于1979年成立了托克维尔学会,出版《托克维尔评论》。值得一提的是,1979年5月,美国人理查德·里夫斯开始沿着托克维尔当年在美国考察的同一路线、同一地点结合托克维当时提出的问题,进行再考察,于1981年写成《美国民主的再考察》,该书于1997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了中译本。因此,有必要认真地看待托克维尔及其思想,处理好民主、平等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尤其在我国,目前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借鉴托克维尔的观点,不仅有理论意义,更有其现实意义。一般都认为,我国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但相对来说,更缺乏自由传统。这就要求我们更应注意协调民主、平等与自由关系,这也正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希望引起人们对此足够重视。 
      
 罗玉中 万其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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