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附带民事代理律师作用的错误认识
很多人,包括一些律师、法官、检察官认为:在公诉案件中,检察院已经代表国家对犯罪分子提出了控诉,而且还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足以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被害人或者其亲属聘请的律师只能代理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理解。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律师担任被害人代理人时,既可以代理民事部分,也可以代理刑事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所以当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检察院会给一份权利义务告知书给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直系亲属,听取他们的意见。现实中很多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直系亲属想表达意见,但是不知道如何表达,因为他们不知道案件的一些具体情况。这个时候如果有必要的话可以聘请专业律师代为提交意见,表达对案件的一些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当律师聘请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现检察院或者法院不当地做出有损于你的委托人刑事部分合法权益的时候,你也应该在法律赋予你的律师权限范围内尽可能的维护你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而不仅仅只是代理附带民事部分,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就算了。
是人都有可能犯错误,这个是常识。检察官、法官他们也是人,所以也有可能会在处理案件的时候犯错误。一个公诉案件,从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到判决出来,会有很多案内或者案外的因素左右着案件,所以很难说每一个案件处理起来都是没有问题的。实践中,1、检察院错误降低审级起诉,本来应该起诉到中院由中院管辖,结果起诉到基层法院;2、起诉罪名错误,把重罪变为起诉轻罪,如案件属于故意杀人,结果仅起诉故意伤害,如案件属于抢劫,结果仅起诉为抢夺;3、对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出现错误,如错误的认定被害人对案件也存在过错,等等。这样一些情况,在现实中很少出现,但是所谓“很少出现”,也就是它还是有的,还是存在的,作为老百姓很难去把握哪些是司法机关搞错了的。我们姑且不去考虑司法人员出错是出于故意,还是工作疏忽不当引起。但是笔者认为,如果附带民事案件请了代理律师,作为代理律师还是应当就刑事部分去做一些工作,尽可能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