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元旦过后,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一起特殊的人身侵权案件-----“被精神病”案。
2012年7月20日,本来是普通的一天。按照惯例,汪闻桦早早来到公司商店,与员工们一起忙碌地打理业务。此时,一个意想不到的噩梦正悄悄靠近他。不知什么时候,一辆医院救护车停在公司的门口。不一会儿车门突然打开,车上下来六名穿着医用白大褂的年轻人,他们的目标就是汪闻桦。
“你病得很重!”一名医生现场给出了理由。 “我身体很好,没有任何病,我没有……”汪闻桦极力辩驳。 可这些医生们不容分辩就把汪闻桦架上救护车,风驰电掣般地拉到了郑州市郊区的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 原来,汪闻桦被“精神病”,系其前妻殷虹向医院“报警”称丈夫精神失常,医院应家属要求采取强制住院治疗“措施”。 汪闻桦立即告知警察和医生,他和殷虹早已离婚,离婚后双方因经济问题发生过矛盾,殷虹才出此“绝招”。 按理说,汪闻桦并没有精神病,医院就应当“放人”,但医院却态度暧昧,致使多方协调“放人”无效。 派出所的刘警官在医院调查过程中,明确告知通过与汪闻桦直接接触,凭直觉“患者”并没有精神病。但医院负责人和医生均支支吾吾,声称没有家属的同意,医院无权“放人”。汪闻桦的前妻殷虹也被通知到达医院,她虽然承认和前夫汪闻桦已经离婚,但却以汪闻桦真的患有精神病而拒绝签字放人。针对以上情况,汪闻桦数度情绪激动要出院,但医院工作人员依旧蛮狠阻拦。直到晚上18时30分,迫于各方面压力,弟弟汪钧签字后,医院才允许汪闻桦走出令他心惊胆战的“精神病医院”。 至此,汪闻桦已经失去人身自由长达80多个小时。 身体虽说出院了,但心灵的“桎梏”还远没有打开。 汪闻桦感觉到,周围的人都用异样的目光看着自己。 “精神病”的帽子好戴难摘,百口莫辩,甚而已影响到企业家的正常交际和经营。有鉴于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汪闻桦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倾听了医学专家的意见。2013年元旦过后,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向外界公布了此案的判决结果。 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院治疗的权利。因此,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仅凭殷虹办理的住院手续,就擅自派人将原告汪闻桦带往医院诊治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和自由权,法院同时确认,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承担全部责任,被告郑州市精神病防治医院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当面向原告汪闻桦赔礼道歉。原告汪闻桦要求被告赔偿人身损害受到的损失,符合有关规定,法院酌定为3万元。 提起“被精神病”,郑州汪闻桦的遭遇并非孤案。按照目前法律学者的说法,“被精神病”是指无精神病的人包括所有人,都面临着被精神病院强行收治的风险。 “被精神病”的违法行为可能涉及到强制医疗、限制人身自由、名誉降低等各类问题,这些都和人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尊严密切相关。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别有用心的人可能把亲属或他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而精神病院可能为了追逐经济利益而随意诊断收治,这就加大了正常人被强制收治的风险。每一起“被精神病”事件背后,都潜藏着种种错综复杂的矛盾与纠结。多年来,由于我国缺乏法律规范,近年来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本不应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当事人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如何平衡社会公共权益和个人权利?这部承载着关注和期待的法律,力图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内的多项法学医学交叉难题。《精神卫生法》增加了法律救济渠道,规定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行政机关、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该法特别规定,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精神卫生法》在“法律责任”一章申明,医疗机构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为依据将就诊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以及因故意或者疏忽将非精神障碍患者诊断为精神障碍患者的,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暂停执业活动、开除、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出具虚假精神病鉴定报告的,将受到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因在鉴定精神病过程中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以及被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林律师点评:“被精神病”反应了有些医院及相关人员金钱至上、唯利是图的拜金主义思想严重,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下出现利令智昏,在利益面前,将法律视为无物,打着治疗精神病之名行剥夺和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之实,是对人权和法律的恣意践踏。“被精神病”的行为如果情节严重,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精神病”后只是让有关单位或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很显然是放纵了这种违法行为,不利于杜绝类似现象的再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