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与廖某是朋友,皆嗜赌。一日,冯某在向廖某催要赌债无果的情况下,纠集好友把廖某挟持至韩家,并打电话给廖的妻子,威胁廖妻说如果再不还钱,就挑断廖的手筋和脚筋。廖妻接到电话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冯某被抓获。
[分歧]
针对本案中冯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产生了以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冯某非法扣押廖某,并打电话给威胁廖的妻子,这一行为符合绑架罪的特征,应以绑架罪论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冯某的行为虽然表面上是绑架但实质构成非法拘禁罪。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该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明确指出:“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所以,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其实,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很容易区分的。因为非法拘禁罪的构成通常只需将人拘禁起来,而绑架罪则还要向被害人的家属提出财产要求。然而,本案的问题是冯某给廖的妻子打电话,并声称如果再不还钱就挑断廖的手筋和脚筋,这看起来很像绑架罪,在这一过程中,冯将廖拘禁,并向廖的家人提出了财产要求,这就使得本案的定性发生了困难。
笔者认为,回答这个问题的关键还在于掌握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本质区别。毋庸质疑,绑架罪肯定同时触犯了非法拘禁罪,为了索要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并会对被绑架人或其亲属提出财产要求。因此,有无拘禁行为、有无提出财产要求并非二者的本质区别,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提出的财产要求是原本存在的债务(包括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还是凭空勒索?如果属于凭空勒索财物的,就构成绑架罪。在讨债的过程中,债权人经常会说一些威胁性的话语,比如不还钱就杀了你、不还钱就打断你的腿等等,但只要其目的是索取原本就不存在的债务的,仍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因此,笔者认为,冯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陈希